善意文明执行,
彰显司法温度
对不主动履行、有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通常以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为主。但在实际办案中,法院执行工作,既有重拳出击的雷霆手段,也有善意文明的柔性执法。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指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件详情
程某与樊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松潘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被执行人樊某偿还程某医药费共计134469.08元。后樊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并未简单采取强制措施,而是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实际情况。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法官到樊某户籍所在地进行传统查控,查明樊某实际为外省人,因年少读书将户口迁至阿坝州。发生交通事故时年纪尚小,无任何收入来源,无法支付医药费,故一直逃避法院执行。法官了解具体情况后积极与松潘公安配合,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樊某,发现樊某在马尔康至金川一带有活动轨迹,遂法官立即前往马尔康找寻被执行人,于11月在马尔康的某电站找到被执行人樊某。告知樊某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樊某积极配合,称愿意支付案款,并解释一直逃避的原因。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樊某并非故意拖欠欠款,一方面发生交通事故时年纪尚小,无收入来源,没有支付该医药费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疫情樊某未能找到工作挣钱,现虽在电站工作,但收入微薄,一次性支付完毕确有困难。在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后,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善意执行措施,首先向樊某释法明理,阐明樊某仍应当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程某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执行法官通过多方的财产查询,均只查询到樊某只有电站工资一项收入。遂执行法官与申请人积极沟通调解,程某愿意放弃一部分案款。我院通过情法融合的方式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行完毕,彻底做到了案结事了。
松潘法院执行局的善意执行举措,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宗旨,更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在执行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关怀。下一步,松潘法院将继续坚持善意执行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司法力量。
供稿:执行局
编辑:执行局
签发:蒲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