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有时候也确实难以理解,比如“有欺诈性质,但不予起诉”,就是说有欺诈性质,但是不构成欺诈?
近日就有这样一件事,更令人费解的是,这次不是个人被诈骗,而是财政局!

事情是这样的。
2014年,福都公司以4650万元的价款竞得绥化市两宗土地使用权,在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刘某成和朋友李某涛等人共同出资后,由李某涛向绥化市财政局转付土地出让金2925万元以及向北林区财政局转付土地保证金725万元后,因资金不足,差1000万元一直未能交齐。

2016年10月,刘某成将福都公司及上述宗地项目以3650万元转让给杜明,但所得转让款并未分给李某涛。

同年12月,李某涛向绥化市公安局报案,控告刘某成职务侵占,并向绥化市相关部门申请退款。李某涛在向绥化市财政局申请退款过程中,称福都公司“不存在了”,最终绥化市财政局于2017年10月26日将2925万元土地出让金汇入李某涛指定账户。

同年11月,杜明发现这一情况后,向绥化市财政局讨要说法,发现受骗的绥化市财政局随即报警。

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将李某涛等人抓获,后将此案移送检方起诉。绥化市检察院公诉至绥化市中院后,后者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22年7月1日开庭审理。2022年7月27日绥化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2022年10月,在黑龙江省检察院针对此案的一封“回函”中提及“李某涛通过一定的欺骗手段 ,“取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客观手段虽带有欺诈性质,但主观上不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从而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

2024年9月,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某某,在接待福都公司人员时表示:“我也知道你们是受害人,李某涛有没有罪不是我来定的,也不是检察院来定的”。

12月10日,记者就此案多次致电绥化市财政局、绥化市中院(黑龙江省检察院、黑龙江省高院,拨打多部公开电话均无人接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