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
“路边的野花不要采”
那么停在路边的电动车呢?
能不能 “顺手采走”呢?
路边“捡”个车,行不行?
2024年9月18日晚,被害人邓某在清江大道某网吧附近宵夜时,将刚买的电动车停放在路边。这时,从网吧出来的被告人覃某,发现了该辆电动车,定睛一看,钥匙竟没拔。正愁无车回家的覃某觉得这是“上天赐予”,观察一会儿后,见无人注意,骑走了该辆车。
宵完夜的邓某发现“爱车”不见了,火速联系卖车老板将电瓶断电,根据定位坐着出租车追踪,行至半路,便看到推着电动车往乡镇方向前进的覃某。
“你为什么要偷别人的电动车?”
“我是临时借用一下,想着第二天还回去。”
“你都不认识车主,怎么还回去,还给谁?”
“我怕去坐牢,才这样说的,我全交代。”
被告人覃某到案后,面对讯问,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认定,被盗的电动车及电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4278元。
必须刑!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构成盗窃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盗窃的电动车及电瓶已被公安机关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覃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白天无人看守和晚上放置户外的车辆都是犯罪分子的选择目标,提醒广大车主,不要随意停放车辆,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集中看护停车场所,锁上车锁,离开时检查钥匙并妥善保管,切勿粗心大意,不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
编辑|胡 丽 审核|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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