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关于外资视同民营:部分地方政府将央企境外企业穿透解读。如何理解“外资”?是否有权威依据?

答: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PPP新机制的问答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已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要求(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等)的前提下,可参照民营企业适用清单内容。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香港、澳门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外商投资法》,国有控股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可以认定为外商投资。

2.“同等优先”问题:如何理解特许经营办法“同等条件”优先?

答:如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拟继续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应按规定重新编制并审核特许经营方案,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我们理解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应通过公平竞争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并非通过直接委托的方式。对于同等条件具体的标准未有明确规定,我们理解指的是特许经营项目选定特许经营者涉及的核心因素及评定标准,包括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信用状况、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周月萍、周兰萍律师团队始终致力于分享工程和项目投融资、诉讼仲裁案例有关知识观点。

我们专注于基础设施与建设工程、环境能源与资源领域法律服务二十余年,专业涵盖EPC项目全过程咨询、基建项目投融建营全周期服务、工程项目ESG合规与风险管理、PPP项目诉讼仲裁、工程合同争议解决、困境工程债权实现等。

周月萍律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工程法律评审专家,连续多年获评国际权威争议解决法律评级机构Benchmark Litigation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解决之星”。

周兰萍律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员,生态环境部EOD试点项目评审专家,政协浦东新区六届、七届委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

周月萍、周兰萍律师凭借在专业领域丰富的实战经验、客户及同业的广泛好评,连续多年在“建设工程”“项目与基础设施”及相关的争议解决领域荣获重点推荐。

我们致力于为客户的工程与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全方位、一站式优质、高效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