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离我们有多远?

素未谋面的网友

亦或是久别重逢的好友

甚至亲属都有可能引你走上邪教的道路,

使你堕入深渊……

深刻的教训告诉我们,

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邪教侵害的对象,

须提高警惕,时刻防范、抵制邪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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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邪教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具有超自然能力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

二、以案为鉴

嘘寒问暖,造就“密友”

2022年8月,黎某在家门口附近的菜市场与二十多年的前工友阿英偶遇。两人都为重逢喜悦不已。彼时,黎某系离异状态,正处人生低谷期,前工友阿英主动对黎某嘘寒问暖,给予其心理慰藉,这令黎某感动不已。一时间,两人成为了无话不谈的“密友”。

黎某年轻时曾信奉基督教,相处中“阿英”多次以学习了解基督教的名义,与黎某探讨基督教的有关知识。

某日,阿英开始试探说出“全能神”所谓的耶稣“二次降临”的歪理邪说。面对“阿英”的宣扬和说教,黎某一开始还抱有戒心,但出于曾经共事的情谊及重逢后的亲密而产生的信任感,黎某觉得“但听无妨”。

阿英眼见“猎物”已经上钩,便开始对黎某发动新一轮“攻势”,经常到黎某的住所传授“全能神”相关信息。所谓“谎言百遍成真理”,面对阿英的轮番说教,黎某慢慢放下了戒心,对“全能神”产生了信任感,慢慢地接受了阿英传授的歪理邪说。

参加聚会,彻底沦陷

2023年4月,在近乎一年的洗脑说教后,阿英对黎某提出,要想获得更大的进步就必须参加“全能神”聚会,遂将黎某带到“全能神”聚会窝点,并介绍“阿姨”“阿潘”“阿方”等人与黎某认识。此后,每周六黎某都到“全能神”聚会窝点参加聚会,通过观看“全能神”音视频、传阅“全能神”书籍、分享交流心得等方式与窝点众人传播“全能神”。至此,黎某彻底沦陷其中,在精神上,将“全能神”奉为人生至臻,并为传播“全能神”而乐此不疲;在物质上,月工资仅有2000余元的黎某从阿英手上转租房屋用作聚会窝点,并携带具有“全能神”宣传资料的电脑、纸质资料到聚会窝点传播。

悔不当初,却为时晚矣

2023年9月,公安民警在聚会窝点抓获正在一起观看“全能神”视频和资料的“阿潘”“阿方”及黎某三人,并搜查出“全能神”书籍15本、笔记本电脑4台、多页手抄学习资料等物品。另外,办案民警在黎某住处睡房中查获笔记本2个、手提电脑一台以及平板电脑一台等物品。公安机关从黎某被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中提取出电子文档约25万个、音频1495个、视频143个。经认定,所提取的电子资料及书籍资料均属于“全能神”邪教组织内部传教资料。

2024年4月,云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黎某向法官表示,经过矫正教育,其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过去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的错误行为,对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感到十分后悔,并保证退出“全能神”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

云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黎某明知“全能神”为邪教组织,非法传播“全能神”邪教宣传品,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鉴于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时明确表示退出“全能神”邪教组织及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保持警惕,正确防范邪教组织

邪教是社会毒瘤之一,在面对邪教时,千万不能掉以轻心,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做到不看、不听、不信、不传。那么,我们具体应该如何防范和抵制邪教呢?

(一)不翻看。不翻看书籍、传单、光盘等邪教宣传品;遇到不法分子散发邪教宣传品时马上报警。

(二)不理睬。不理睬让你离开家庭、对抗政府、让你把亲人、朋友当作“魔鬼”的人。

(三)不接受。不接受陌生人或陌生组织向你提供的“免费”冬夏令营、培训班等活动。

(四)不传播。不传播“世界末日”“只有‘神’才能消灾避难”等歪理邪说。

(五)不盲从。不盲从要求你去为“神”做工的人,和让你追求不劳而获的人。

(六)不相信。不相信“祷告治病”“不用劳动生产也有饭吃”等邪教教义

(七)不答复。不答复引诱你交出家中钱财、带同学和朋友“入会”的要求。

(八)不参与。不参与可疑分子带你一起“练功消业”等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云安法院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柯丽莹

三审: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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