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幼教机构厕所内安装隐藏摄像头,正对小便池!

针孔摄像头、隐藏摄像头涉及什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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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最近,一ID为@影子不会说谎的博主称,有网友向他爆料,在江西九江,“有人将隐藏摄像头装到了幼儿园的厕所里”。为求证此事,该博主团队假扮成想入园的家长,进入幼儿园参观,最终在园内一心理健康辅导室内的单间厕所里成功找到了藏在水槽下、正对小便池的隐藏摄像头。当地警方介入后,还在厕所旁找到了一台信号扩放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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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晚,江西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2024年11月28日,我局接群众报警称:某幼教机构工作人员卫生间内发现微型摄像头。接警后,我局立即派警到达现场固定证据并拆除摄像头,同时组织警力开展侦查,于12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邵某(男,32岁)抓获。目前,邵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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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装针孔摄像头、隐藏摄像头涉及什么犯罪?如何判刑?
该类行为通常涉及以下四个罪名: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安装针孔摄像头、隐藏摄像头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3、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标准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为入罪必要条件。然而“严重后果”标准是什么并无明确规定。

通常情况根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后果,来判断给国家安全、企业单位经营、人身权利等带来的危害结果,进而判断哪些结果达到了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例如危害国家安全或造成被窃听、窃照单位商业秘密泄漏;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人格权;窃听、窃照内容被广泛传播;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等。或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或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使被窃听、窃照单位的经济情报、信息泄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