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溪法院通过“共享法庭”线上诉前调解一起跨省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叶某与林某娜原系恋爱关系,同居期间,育有两个女儿,后因感情不合分居,双方约定,两个女儿跟随林某娜共同生活,叶某每月按期支付抚养费。因叶某未按期履行义务,两未成年子女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支付后续抚养费。
调解过程
立案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了解到争议焦点在于叶某近几年收入不稳定,且林某娜拒绝其与女儿联系,故对抚养费一拖再拖。本案不仅关系到“血亲之情”,还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考虑到“一判了之”后可能导致孩子情感再次受到伤害,又考虑到林某娜及其代理人远在西安,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并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通过“共享法庭”线上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维系父母与子女亲情为切入点,深入浅出地向其释法明理,积极引导双方从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化解矛盾。
经过多次的沟通交流,叶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林某娜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无形中剥夺了女儿享受父爱的权利,忽略了父爱对健康成长的重要性,最终双方就抚养、探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签订了调解协议。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非婚生子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父母双方应树立正确的婚育观,用心关爱、真情呵护,为孩子营造积极健康的成长环境。下一步,松溪法院将持续聚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需求,在法理情交融中寻求化解涉未成年人的各类家事矛盾的最优解,让未成年人在法治阳光下茁壮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文稿:王永兴
编辑:叶美君
核稿:吴珊珊
审批:叶李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