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就邢志强案的辩护问题,谈了法与不法的界限,以及不法侵害有没有停止的问题,写过《》与《》,昨天又就证据问题谈了《》,今天谈谈死亡结果究竟是怎么造成的,尤其是其中的延误就医与自行取弹,与邢志强有没有关系。
被害人孟永清后腰部位被小口径步枪的子弹射中,是否是致命伤?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非常清晰的。1995年,乌盟公安处主检法医师周保才、四子王旗公安局法医师许志明在(95)乌公刑技鉴字第46号《法医鉴定书》中认为,枪伤“并非致命伤”。25年后,当年的老法医周保才依然持这个意见。2023年,胡志强法医在云智科鉴定中心[2023]医字第31号《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认为,该损伤“为非致命伤”。2024年,宋忆光法医在津津实[2024]病理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也认为,枪伤“非绝对致命伤”。也就是说,四位法医专家均一致认为,枪伤即使贯通十二指肠,也不是致命伤。只要是正常就诊,是不可能造成生命危险的。
而本案存在的第一大介入因素是自己延误就诊。孟永清中枪时间是1995年6月6日下午,而就诊时间是6月8日上午,中间隔了大约三十多个小时。正常人中弹,不应该第一时间就诊吗?为什么拖延这么长时间?作为重大盗窃案嫌疑人、脱逃案嫌疑人、故意伤害案嫌疑人和抢夺案嫌疑人,孟永清深知去医院等于自投罗网。虽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抓获他后,会及时送医救治,但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刑罚,所以他不敢正常就医。在案证据显示,其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先是躲在某个偏僻的猪圈里,后躲藏在其父所在的服装厂碳房里,就是不敢去医院就诊。如果按照孟永清父亲所述,他是爬行了三十个小时,从躲藏的猪圈爬到服装厂,那延误时间更久。小口径步枪中弹贯穿十二指肠后,通常6个小时会形成腹膜炎,30个小时足以造成弥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这也是几位法医专家一致认为非致命伤何以不治身亡的原因,不过分拖延就不会死。而生活常识告诉我们,一个感冒发烧,过分拖延可能也会致死。因此,不能把孟永清自己延误就诊的后果全由邢志强承担。
本案死亡结果的第二大介入因素是家属窝藏。孟永清自己不去正常就医,造成了延误,但家属的窝藏加剧了这种延误。孟永清去了其父所在的服装厂,本来他是可以及时获救的,因为当时服装厂周边全部都有民警布控,只要孟父劝孟永清自首或者亲手把孟永清交给办案民警,肯定可以使自己的儿子及时获救,因为针对受伤的犯罪嫌疑人,先进行治疗是首要原则。但孟永清家属所做的就是逃避抓捕,把孟永清藏在服装厂碳房内,给他食物,安置他休息,这是典型的窝藏行为,而且平白无故耽误了救治时间。在时间就是生命的紧急情况下,孟永清家属耽误的几个小时,也是造成孟永清最后抢救无效死亡的原因之一,否则孟永清可能根本死不了,因此窝藏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是存在明显的时间差的,不能无视这一介入因素。
本案死亡结果的第三大介入因素是自行取弹。上述1995年《法医鉴定书》提到“系死者自己用玻璃划开取出弹头”,2023年《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认定“自行取弹头的伤口污染导致了弥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的发生”,及2024年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自行用玻璃划开取出弹头的行为与其因感染性休克的参与度均为同等作用”。因为自行取弹不是正规的诊疗手段,在卫生条件不佳、消毒不到位及没有防感染措施的情况下,会造成弥漫性腹膜炎和中毒性休克,而这些本可以避免的。而且,用玻璃划开腹部只是孟永清父亲的一面之词,并没有客观证据相印证,玻璃上也没有任何血迹。鉴于孟永清携带的匕首上有血迹,而2.5cm的创口又不太可能是由无刃的碎玻璃造成的,故不排除孟永清用匕首划开腹部取弹头的可能性(匕首上的血迹没有鉴定)。那把锋利的匕首曾深深刺入邢志强的后背,完全有可能在孟永清自行取弹的过程中刺破十二指肠,造成穿孔。也就是说,在没有进行尸体解剖的前提下,断定十二指肠的破裂系枪弹造成过于武断,不能排除是孟永清用刀自行取弹造成的。十二指肠横部1cm破口和后壁0.8cm破口,这种前宽后窄的穿孔,从伤口形状上也更像是由匕首刺入腹部造成,而非子弹从后背射入造成的。
本案死亡结果的第四大介入因素是孟永清自行决定舍近求远去武川医院。案发地在四子王旗,正常选择应该是四子王旗医院,对不对?邢志强被孟永清刺伤后就是在四子王旗医院。但孟永清不敢去,因为他害怕被抓。他家门口都是警察,他父亲单位附近都是警察,四子王旗医院当然也有很多警察,所以他跟家属说“死也不去四子王旗医院”。他舍近求远,选择了非常远的呼市医院,从家去那里路上就得几个小时。到半路实在坚持不住了,才改道去武川医院。而武川医院条件非常差,没有血源,需要家属去买,没有电,需要家属用发电机发电,所以又白白耽误了几个小时。在争分夺秒的当时,如果孟永清去四子王旗医院,哪怕是去呼市医院,可能都不会延误如此宝贵的抢救时间。但偏偏他选择的是武川医院,最终因为耽误时间太久没有抢救过来,这个结果由邢志强承担公平吗?
由此可见,孟永清的死亡是多因一果,多重介入因素造成的,但凡任何一项情形能正常,都不至于致命。可以说,介入因素阻断了枪伤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介入因素之多,介入因素之重要,已经打破了因果链条。退一万步讲,即使枪伤造成了十二指肠破裂,损害后果最多只能被评价为重伤。发回重审后,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也认定了被害人延迟就诊及自行取弹对死亡结果的重要作用,打破了原一审认定枪击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更不可能再支持原错误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