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分享律师:

  路永强 博士 大学教授 北京政企纠纷律师 北京楹庭律所创始合伙人 专注矿业权纠纷法律服务十余年
  杨庆律师 北京楹庭律所合伙人 北京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一、引言

矿业用地"矿合法、地不合法"的困境长期制约矿山企业发展。新《矿产资源法》应运而生,首次全面专规矿业用地,以多元供地、灵活期限等为核心,力图破解难题,为矿业健康发展铺平道路。以下是对这一亮点的深入解读。

(左起:杨庆律师 路永强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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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杨庆律师 路永强博士)

  二、亮点解读

矿业用地问题一直是制约矿业发展的重要瓶颈。在采矿许可与用地审批分离的背景下,矿业企业往往面临用地难、审批繁的困境,导致矿群矛盾频发,违法用地现象屡禁不止。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新《矿产资源法》在第三十四条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了专门规定,成为本次立法的亮点之一。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适应的矿业用地制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矿业权人依法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占用土地,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临时使用土地;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恢复种植条件、耕地质量或者恢复植被、生产条件,确保原地类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用地的范围和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矿业权期限。

新法深刻洞察到矿业用地难题的根源,即“采矿需要”未被纳入“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地方行政机关在土地征收或征用方面缺乏法律依据。为破解这一困境,新法创新性地提出了以行政协议为核心的矿业用地取得机制。这一机制强调在采矿权设立之前,通过充分协商,寻求地方政府、采矿企业和农户等利益相关方的共赢方案。协商成功后,签订行政协议,明确用地权益和补偿标准,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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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永强博士)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新法规定可依法采取土地征用措施,而非简单的征收。这一转变不仅体现了对农户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也避免了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同时,新法强调必须对农户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其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回报。

此外,新法还通过一系列措施,为矿业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和多样的用地选择。这不仅解决了长期以来的用地难题,也降低了采矿企业的投资风险,为其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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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庆律师)

综上所述,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矿业用地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通过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和措施实施,新法有效解决了矿业用地难题,为矿业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未来,随着新法的深入实施,我们有理由相信,矿业用地问题将得到更加有效的解决,矿业行业也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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