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政策。

所谓“多缴多得”,就是退休后的养老金以及每年增加的养老金都与参保人本人的平均缴费基数挂钩,每年的缴费基数平均水平越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且每年的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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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长缴多得”,就是退休后的养老金以及每年增加的养老金都与参保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数挂钩,累计缴费年数越长,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且每年的养老金调整增加的也越多。

从市场逻辑和资本逻辑来看,好像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我缴的多、缴的时间长当然要多拿,如果与缴的少和缴的时间短一样,肯定就不公平了。

但从社会保险的性质来看,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因为社会保险是社会福利性质,属于二次分配,遵循的是共建共享、互助共济、公平正义原则。

其底层逻辑是通过倾向弱者、保护弱者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通过责任分担、互助共济实现社会共享;通过政府干预、强制实施来确保相关主体依法履责和受益。

所以,评价社会保险制度优劣情况,应以是否有利于保障弱者与低收入群体、是否做到了互助共济、是否促进了社会平等核心指标来进行。

很明显,我国目前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政策是违背上述原则的。

换句话说,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亟待改革,而改革的目标就是坚守公平正义、共建共享、互助共济三大基本法则,以确定的集体力量化解不确定的个体风险,再不能以资本化、市场化、私有化(个人账户)来异化这一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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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从近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实践结果也可以发现,即使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没有按照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制度,即私有化、资本化和市场化来制定。而我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却在引用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制度那一套来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不是有大问题?

据刊登在《社会保障评论》的《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践、路径偏差与制度优化——实施评估报告》一文指出: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期建制理念存在误区,导致制度性缺陷且实施至今。此前引入的私有化元素(如个人账户)与市场交易做法(所谓缴费与待遇激励制,宣扬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市场逻辑等),与社会保险制度应当天然具备的公共属性严重相悖,导致互助共济功能长期折损。

特别是将私有化的个人账户引入公共养老金在全球范围内均被证明是异化这一制度本质的失败之举后,我国却仍然延用至今,导致一系列不良效应开始全面显现,构成了建立正常、成熟的法定养老金制度的重大障碍

应该说,养老金形成的地区差(各省之间)、群体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之间)、个体差(同一地区参保人之间)、时间差(退休早晚之间)严重不公现象都是这一制度多年带病运行的结果。

所以,改革和统一各省、各群体、参保人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和养老金计发办法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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