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盱眙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特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纠纷案件。
72岁的老刘受雇于周某某在山头养牛,中秋节前一天中午饮酒后,因自行驾驶三轮车运送饲料操作不当,不慎坠车后被失控的车辆碾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老刘的近亲属与雇主周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提起诉讼。
由于事发时只有老刘一人在现场,所以对于老刘的饮酒习惯、雇主有无提醒到位、事故发生经过等等事项双方争执不下。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分别与雇主、工友、家属进行谈话,了解老刘平时的饮酒习惯及当日中午饮酒情况,并组织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雇主一方面对于老刘的意外死亡深感内疚,另一方面又不断表达他从雇佣开始就不断提醒老刘中午喝酒后下午工作要注意安全。从工友的表述看,老刘往常工作时并不经常驾驶三轮车,不知是不是因为中秋将至,老刘着急回家导致意外发生的。老刘的近亲属也懊恼非常、痛苦不已。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明知自己饮酒后不宜工作而仍坚持工作,在工作过程因操作不当造成自身死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雇主知道或应当知道雇员饮酒仍让其工作,导致雇员死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理两方面做工作,最终,雇主与老刘近亲属达成赔偿205000元并分期付款的调解方案,雇主当场支付了50000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盱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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