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信用,是生态文明的重要方面。生态信用体系建设,是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的关键所在,是确保生态文明建设扎实有效推进的重要基础。建立生态信用行为激励机制,能够进一步以市场手段促进企业、机构和个人积极参与降碳、减污、扩绿等行动。

在近日北京信用学会举办的学术论坛上,多位专家学者就生态信用这一话题,围绕信用监管、信用管理、信用惩戒、功能和定位等角度展开讨论。

薛方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中心研究员

北京信用学会副秘书长兼生态信用专委会主任

生态信用:从“人与人”信任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社会信用制度已经被中央确立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如何顺应全球绿色发展时代的要求,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从2019年“两山理论”发源地之一的浙江丽水开始生态信用体系创新实践,2023年国内第一个生态信用学术组织——北京信用学会生态信用专委会成立,到今年四部委《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的印发,“生态信用”首次进入国家政策的工具箱。

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过20多年的纵深推进形成的强大正外部性,使其成为“公地悲剧”等生态环境负外部性内化的对冲机制成为可能。而生态环境的不可分割性、生态产品的公共产品属性和碳市场产品的虚拟性,则是生态信用制度源起的内在需求和必然逻辑。

生态信用体系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基于制度性需求。不同于工业文明时代的产品由生产定义,生态文明时代的产品由需求定义,如绿水青山;二是源于系统性增信。由生态信用主体承诺,由政府、机构和平台背书增信形成。例如,碳信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国家自主贡献(NDC)等就是国家信用背书的特殊资产。也不同于当下作为约束机制的“环保信用”制度。生态信用将信用应用场景从公域规制拓展到价值创造层面:生态价值实现、生态资本生成和绿色溢价降低,尤其是成为金融资本向生态资本转化的新支点,从而实现生态环境领域“信用有价”。

简而言之,生态信用体系是由生态环保领域信用主体承诺,由政府、市场和平台背书增信形成的生态资源保护、生态价值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等系列生态信用机制。

生态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融合创新的成果,首次将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人与人”信任关系,拓展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阶段。在实现双碳目标的政策、市场、科技、金融等路径之外,能否蹚出第五条社会治理的路径?在开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新时代,能否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和推动全球绿色转型发展的公共产品和中国贡献?

生态信用,值得探索。

高桂林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北京信用学会生态信用专委会首席专家

全链条全生命周期信用监管体系研究

信息共享不畅、信用评价标准的不统一、信用修复机制的不健全是当前信用监管体系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全链条全生命周期信用监管体系。

一是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信息共享是信用监管体系的基础,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加强信息安全保障。

二是统一信用评价标准与方法。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模型,完善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机制,加强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管,确保其评价结果的公信力。

三是完善信用修复与异议申诉机制。简化信用修复程序,明确信用修复条件和标准,建立异议申诉机制并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完善相关机制。

四是强化法律法规支持与保障。完善信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推动信用监管法律法规的国际化,确保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是提升技术应用与数据安全水平。加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提升数据安全技术水平,加强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建设,提高我国在技术应用和数据安全方面的水平,增强信用监管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加大监管技术创新与应用。首先,积极推进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在信用监管中的应用。例如,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人工智能自动分析识别企业信息的信用风险信号。其次,探索区块链技术在信用信息共享中的应用。确保信用信息的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性,提高信用信息的可信度和透明度,不断提升赋能信用监管体系的效能。

侯佳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
北京信用学会生态信用专委会首席专家

生态信用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信用是社会交往的基石。生态信用的法律渊源可以推溯到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符合自然法的基本理念。在一定意义上,法律规则本身就是制造人际交往信用的有效手段之一。诚实信用强调诚实不欺和信守承诺,在生态环境领域,生态信用要求相关主体对生态保护的承诺必须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一直隐而不宣,直至1907年在《瑞士民法典》中正式确立,这是对当时社会危机的及时回应。如今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重大战略,在生态文明建设场景下,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生态信用实现理论扩展,即是在回应生态文明时代的法治新需求,自身也因而进一步发展。

生态信用是信用体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生态信用制度在创造人际交往和组织运行的可预期性,信用规则能够降低短期逐利与投机行为,遏制机会主义,增强社会对长期可持续发展的信心。生态信用推进了生态资源的监督与管理,将诚信与守法结合,为生态与经济的平衡提供制度支撑,成为绿色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生态信用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制度工具。生态信用作为独特的制度工具,在生态环境领域意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且风险高,信用体系可提供稳定预期,降低投资不确定性,增强资本信心。生态环境保护很多领域存在科学不确定性问题,生态信用通过评估和约束机制提升政策透明度和可信度,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安全感。生态治理强调多元共治,生态信用制度对企业、政府与社会的交互行为起到黏合和固化作用,能促进合作和促进责任共担。通过法律与信用机制的结合,生态信用将成为应对生态风险和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谭柏平

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
北京信用学会生态信用专委会首席专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中嵌入信用管理制度的规范表达

2020年生态环境部颁发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面临修订。很有必要嵌入信用管理制度:一是部门规章设置行政处罚力度不够,惩戒手段单一;二是同其他监管手段相比,信用管理能更多地调动了社会评价力量,是国家正积极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新方式,能保障“放管服”改革行稳致远;三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碳交易监管模式,以信用约束手段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管理,能弥补法律手段的不足;四是丰富碳市场监管方式,为碳排放数据提供一种新的质量保障手段。

然而,如何编制“信用管理”也遇到了一些难点:如规定“黑名单”、市场禁入、权利限缩等信用惩戒措施,则涉嫌是变相的行政处罚,可能面临信用滥用和泛化的声讨。一方面,根据国务院“国发[2021]26号”通知要求,“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实施惩戒的,要依法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规避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另一方面,虽然行政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信用记录制度,但作为部门规章引入信用管理制度的上位法依据,内容上还存在不足。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成功引入了信用管理制度,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二是规定了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双承诺”制度,这是该管理办法引入信用管理制度的一个亮点;三是借助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律依据,规定了失信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市场禁入制度,要求这些机构近五年无严重失信记录等;四是规定了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办法”的修订如何嵌入信用管理制度?具体条款表述可侧重如下内容:一是落实信用记录制度,将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二是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三是充分发挥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的作用,将有关信用信息共享至平台,作为环保信用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强化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方的信用监管职责,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守法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环保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

(本内容为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项目批准号22BFX128]的前期研究成果。)

陈海嵩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惩戒生态环境第三方机构数据造假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惩戒数据造假。当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现象比较突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生态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一些第三方机构在业务招揽、现场采样、实验分析、报告出具、财务收支“全链条”都存在违法行为。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关于第三方机构的规定及法律责任较为原则,操作性、针对性不强,针对环境监测机构的规定更是存在一定空白,亟待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加以填补。同时还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加人工智能的“穿透式”监管,用科技力量筑牢防范造假的防线,推动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向纵深发展。

刘明明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建立健全生态信用体系 提升企业ESG整体绩效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绩效已经成为衡量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生态信用体系是一种将企业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估的制度安排,通过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和信用评级体系,对企业的生态环境行为进行量化和定性分析,旨在推动企业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并为企业提供绿色金融支持和政策激励,从而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

当前,生态信用体系在标准统一性、信息透明度及政策法律保障等方面仍存在不足,限制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与应用。未来的研究和实践应更加注重生态信用体系与国际ESG标准的融合,探索技术驱动的信用评价模型,生态信用的市场化机制以及区域化与全球化的协同推进。同时,企业应主动承担环境与社会责任,政府则需加强政策引导与法律保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信用治理格局。通过持续完善,生态信用体系有望成为推动绿色发展与可持续治理的核心工具。

周建勋

北京市西城经济科学大学,副教授

以法制重塑环评信用的内生发展

环评信用是我国环境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评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到二〇三五年,我国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目标。而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是美丽中国建设的保障体系之一。

当前,我国的环评信用建设是由政府率先主导下的外生机制作用的结果,但是,仅依赖政府推进存在诸多弊端,忽视了信用建设所需要的经济基础和伦理基础,不利于培育市场主体环评信用体系的内生机制。“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背景下,有必要探究环评信用内生发展的基础条件,分析制约其内生发展的不利因素,对现行环评信用的内生机制予以法制重塑。

法制重塑环评信用内生发展机制,其目的是防范制度风险、维护环评真实和保障公平竞争。其基本思路是突破以往囿于环评编制的局限,打破将环评信用限于环评编制的固有观念,以促进和维护环评信用内生发展为目标,通过多个基础性侧重点,重构环评信用监管体制,协调与其他环境法律法规的关系,同时,衔接未来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体例。

丛海涛

上海商学院绿色金融教授

系统性生态信用风险的防范机制研究——基于国际实践

生态系统对于人类美好生活和经济繁荣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近年来,系统性生态信用风险引起了全球金融监管部门的担忧,成为气候变化议题之后又一个影响全球金融稳定性的重要议题。目前已有证据表明,生态多样性损失、自然相关风险以及生态系统的不可持续性会对人类经济和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产生重大的影响。

生态信用风险和气候变化风险成为全球议题的发展进程具有较高的相似性。气候变化方面,2006年的《斯特恩报告》报告指出:不断加剧的温室效应将会严重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然后在2015年,全球196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巴黎协议》。类似的,2021年的《达斯古普塔报告》阐释了生物多样性的经济价值,并指出过去70年自然界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规模恶化”,接着在2022年,全球200多个国家共同签署了《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

总体上看,发展中国家面临更高的系统性生态信用风险。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还比较依赖一些对于生态系统依赖度较高的行业,如农业、生命健康产业、采矿业等,能不能很好地防范系统性生态信用风险,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系统性生态信用风险的防范应对。通过相关文献的梳理,IMF、NGFS(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等国际组织对于生态多样性与自然相关风险监管框架的案例研究,全面分析了系统性生态信用风险的传导机制、系统性影响和内生性风险,并结合中国打造绿色“一带一路”和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愿景提出了初步的政策建议。

马识途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博士生

生态环境法治中生态信用的功能和地位研究

生态信用是信用主体因其生态环境领域的行为表现而获得有关主体信任的资本。我国生态信用的制度化肇始于生态文明建设对强化环境规制的需求,在后续发展过程中,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化不断完善,形成了由生态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利用组成的制度体系。

其通过监管后设促进生态信用主体强化自我规制,利用风险测算帮助环境监管者实现精准施治,并采用联合奖惩填补市场在生态领域声誉惩罚的失灵,实现了环境规制系统的整体优化。

在此基础上,生态信用制度在环境法体系的应然地位可界定为三:一是可以作为环境法规范的基底与基础性规范,二是可以法律化的社会信用为端口,以社会信用法律体系为接口,作为与其他部门法规范对话的平台;三是借助信用修复和精准监管的理念,作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具体化展现。

不过,生态信用制度目前的法治化程度尚且不够。需要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至少抬升至部门规章层级,在其中添加信用修复和信用评价指标动态更新的有关规定,并对信用奖惩措施的“法源”展开评估与修订,针对地方生态信用的碎片化问题引入协同立法机制,方能在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共同优化生态信用制度的法治化水平。

陈炜贤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我国生态信用风险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检视

以信用为桥梁,由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共同组成的生态信用网络,能够实现生态物品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以及社会价值,是融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探索。

然而,目前在生态与经济的双重压力下,生态信用赤字、生态治理赤字、生态资产赤字等生态风险问题交织共振,导致生态物品的负外部性特征愈加突出。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检视可以发现,我国生态风险评估起步较晚,尤其在生态信用风险法律制度构建方面,相关研究尚显薄弱,制度创新与理论完善均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理论方面,结合风险治理理论和系统整体性治理理论,厘清风险源、风险载体、风险主体以及风险客体,有助于寻求嵌合解决生态信用系统中所产生的自生性风险的多元协同共治模式。

制度方面,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完善绿色金融评估标准、制定生态信用行为评估法规和明确生态信用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而平衡金融介入的授信风险与生态资源价值转化的长期效益。

同时加强生态信用数据信息共享与更新等配套机制建设,通过定期检测、评估和更新,确保生态金融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为生态金融决策提供依据。

【案例汇编】

【专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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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源源

校稿:昊宇

来源:北京信用协会、源点cre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