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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看
来源:忻州交警
酒驾
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
更是对他人安全的严重威胁
一次酒驾
终生记录在案
现曝光近期查处的酒醉驾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4年12月6日,忻府区光明街。
刘某伟驾驶晋HLV70*号牌的小型客车因涉嫌酒驾被古城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刘某伟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2月6日,忻府区光明街。
郝某驾驶晋HXE57*号牌的小型客车因涉嫌酒驾被古城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郝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2月3日,偏关县。
范某驾驶晋HZ378*小型汽车因涉嫌酒驾被偏关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5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相关法律规定,范某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2月8日20时许,五台山。
李某先驾驶晋HW***1号牌小型客车因涉嫌饮酒驾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过进一步调查,李某先机动车驾驶证已因毒驾被注销,本次属于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李某先被依法处以罚款3000元,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每一次的查处,都是对生命的一次守护;每一次的宣传,都是对安全的一次强调。
忻州公安交警将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酒醉驾、涉牌涉证等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确保辖区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01
什么是酒驾、醉驾?
酒驾: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 ml,小于80mg/100ml(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20毫克但不足80毫克)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驶(是酒后驾驶的一种),俗称酒驾。
醉驾: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 ml(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是另一种酒后驾驶),简称醉驾。
02
酒驾、醉驾带来的危害?
各感知器官能力下降: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触觉、视觉、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都急速下降,往往无法正确做出判断,更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因此极易发生事故。
心理状态不正常:
在酒精的刺激下,饮酒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超越合理范围的行为或动作,让人提心吊胆。
疲劳驾驶: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可以说非常危险。
03
关于酒驾醉驾的纪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受行政处罚后如何处理:
党员或公职人员发生酒驾行为,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只是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党纪处分。
被相对不起诉、免除刑罚的如何处理:
党员或公职人员因为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醉驾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即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
被判处刑罚后如何处理:
党员或公职人员因醉驾或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应当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