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01
南京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及某网络平台宣传销售A型肉毒毒素相关产品;在宣传超声治疗中使用“超声治疗疼痛度低、安全性高,即刻就能见到效果”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用语,并利用患者、医生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在某短视频平台开展直播营销活动中,宣传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相关规定。2024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65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广告合规指导,当事人已经删除相关涉案广告。
02
无锡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及李某某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设计、制作的某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并通过“网红达人”李某某进行广告代言,构成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2024年7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6.4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李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150.26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广告合规指导。
03
无锡某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与某医院合作,借助该医院在支撑体植入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专家的名义,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含有“装了支撑体以来,对于尿道来说,不会有任何影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患者是因为支撑体植入术而出现了一个排异反应”“支撑体是一个硅胶的,它这个硅胶对人体不会产生任何的一个排异作用”等内容的视频广告,构成医疗广告未经审查及宣传诊疗效果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2024年3月,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上述违法广告已删除。
04
苏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网店,销售益生菌粉固体饮料。其商品宣传页面多处使用儿童、女性、老人形象图片,宣传“老人、孕妇、儿童都能饮用”,宣传该商品为“专注儿童营养补剂”“儿童专用菌株”等,并利用商品中成分明示、暗示商品具有调解肠道菌群、助消化、润肠通便、提高免疫力等功能。经查,该商品为普通固体饮料,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功效的证明材料,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2024年9月,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和行政指导,后续检查中未发现违法行为。
05
南通某口腔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视频号内发布5位患者讲述治疗牙齿过程的视频,构成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此外,在宣传视频中患者表示“以前没有种植牙什么东西也不好吃,吃一点东西啊牙齿就疼的不得了,现在那个种植牙种好了,我什么东西也能吃,硬的东西也能吃了”,构成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以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相关规定。2024年1月,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广告合规指导,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确保消除危害后果。
06
淮安某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多家网店,主要销售维生素E软胶囊、氯雷他定片、碳酸氢钠片、十全大补丸等非处方药。当事人在商品销售页面发布含有“治80年鼻炎,早用早舒服”“一片降尿酸、排酸、去痛、消结晶”“药效惊人、来劲、一口气爬十楼”“当天吃当天治,趁早吃,当天看效果”等内容,构成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规定。2024年9月,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广告合规指导,后续检查中未发现广告违法行为。
07
响水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网店,销售“远红外舒筋活血贴”等医疗器械产品。该产品广告含有“包”“快”“准”“狠”“腰部疼痛明显下降98%、腰部僵硬明显下降97%、生活质量明显上升100%”等内容,构成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8月,响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广告合规指导,后续检查中未发现广告违法行为。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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