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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学论文写作教程》

作者 | 彭中礼,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当今时代,学术论文既是全球文化交流的主要形式,也是促进科学研究、提高文化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途径。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其中,学术竞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学者在谈到学术论文写作的目的、意义时,转引了日本学者川上正光在《科学与独创》一书中的话:“一国之兴亡、盛衰、存续,内政、外交和整个学术领域,具有独创性与预见性是极为重要的”;“大学最大的使命是创造出学问、技术,培养出具有创造力的人”。学术论文是“创造出学问、技术”的重要载体。所以,新时代的大学生要不断提升学术能力和放眼世界的格局,从学术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的角度看待学术论文写作。

从个人来看,当代社会,知识已经成为一种重要资本而倍受重视和关注。一个人所掌握的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决定其学术地位乃至社会地位的高低。学术论文不仅是评价知识分子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而且是他们进入高级知识分子行列和科学殿堂的“敲门砖”。②因此,我们要在对学术论文进行深入了解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学术论文写作的基础知识与技巧,在为个人发展奠定基础的同时,也为人类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

但是,社会实践会告诉我们,有知识未必有能力,或者说知识并不等于能力。我们学习知识,不仅要熟悉知识,还要学会运用知识、传承知识。论文写作就是知识运用的重要表征。论文写作,能够提升学习能力、知识总结能力,解决新问题,发现新规律,创造新事物。谈到法学论文写作的意义,可以从以下层面进行思考。

一、综合学习:法学论文写作的能力培养指向

掌握基础知识是学习的目标,而能力的培养则是学习的关键。学者金耀基认为:“当今大学之道应是将止于至善和止于至真同时作为终极目标,应培养知识与德性兼美的人才,有专业知识又有通识的全方位人才,既有全球眼光又对民族文化有所认识的现代中国人。”法学论文写作本身是对能力的一种培养。法学论文写作即通过选定一个明确的主题,先学习别人写了什么,知道和领悟了一些什么,同时也看到别人虽然写了什么但也存在某些不足,再进行论文写作以弥补这些不足。

(一)法律知识的检索能力

当今是“知识爆炸”的时代,凭借个人的力量不可能获取全部知识。由于个人的能力、体力、年龄等多方面因素,人的一生所能够习得的知识十分有限。

1.知识检索

知识检索是为了适应知识组织的发展趋势,从而解决信息检索机制效率低下的弊端而提出的一种新的检索理念。知识检索是指在知识组织的基础上,从知识库中检索出知识的过程,是一种基于知识组织体系,能够实现知识关联和概念语义检索的智能化的检索方式。知识检索有两个特点:一是以知识组织体系为基础,而知识组织体系的形成又是以一定的语义模型作为基础和支撑的。可以说,知识组织体系是前提,而知识检索则是所要达到的目的。二是元数据发挥着重要作用。元数据在知识组织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它是语义基础,在元数据的基础上能够对资源进行较好的语义标注,从而使得资源具有更高的运用价值。知识组织体系、元数据、语义标注,这些都是知识检索的关键词和重要标签,也是掌握知识检索的入门钥匙。在现代社会,知识检索作为一种能力,是弥补个人知识短板和眼界短板的重要进路,也是个人在某个领域实现纵深研究的必然要求。

2.案例检索

我国案例检索系统主要有:(1)各级人民法院的类案系统,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正式上线运行的“类案智能推送系统”;贵州省、北京市、安徽省和重庆市等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也有自己的类案系统,但均未向社会公开。此外,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公开发布了相当数量的裁判文书,既是中国司法裁判公开的标识,也是学术研究的宝藏。(2)向社会公开的带有类案推送性质的网站,如北大法宝等。这些网站的优点是便于查询,缺点是部分网站的裁判文书数量较少。

3.法律法规检索

在我国,可以进行法律法规检索的网站包括:中国人大网,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网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国务院各部、委网站,各省、市人大及政府网站等。此外,也有一些综合性网站,如北大法宝、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司法部网站等。

(二)法律知识的总结能力

论文写作本身就是对知识的总结与提炼,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通过论文写作总结知识。基于知识分工的需要,无论是在本科学习阶段,还是在研究生学习阶段,老师们在授课时一般是从某一门课程的角度来阐述知识,甚至是以专题的形式来传递知识。所以,从被动学习的角度来看,老师们所传授的知识基本上是零碎的。零碎的知识仅仅是知识的表现形式,需要学习者在必要的时候进行总结,论文写作就是进行知识总结的一种方式。比如,我们写“大数据时代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的论文,既要能够将有关特定群体研究的一般知识与大数据时代科学技术进步带给人们的各种困境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还要能够从法学的角度搜索解决大数据带给人们的诸多问题,将社会知识和法律知识乃至于管理学知识综合起来,就形成了问题解决的知识场。

第二,通过论文写作促进知识系统化。实现知识的系统化,要求学习者能够把所有知识串联起来,发现并解决问题,实现认识的规律性。

第三,通过论文写作促进知识专业化。论文的问题概括、标题凝练乃至术语表达,都体现了论文的专业特色。

(三)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

第一,从学科性质来看,法学是一门实践的学科,它源于人类的社会实践,又要回归社会实践。法学的实践性特征要求法律必须得到应用。

第二,从学习目的来看,法律知识的学习,让我们的行为服从于规则治理,让我们在思考问题时具备法治思维,让我们在行为做事时具备法治方式。

第三,从实践过程来看,法律知识的应用不仅在于司法实践,也在于表达自己的观点。法学论文写作并非是一种“虚构”,而是对事实问题的模拟解决,甚至能为现实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显然的例证是,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代理词或者辩护词、法官的裁判理由,本质上都是法学论文的体现。代理词、辩护词和裁判文书都是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结合,是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法学论文写作本质上是法律问题在具体事实领域的应用。无论是写案件分析论文、立法论文、司法论文,抑或是法理学的论文,都要结合法律、所学知识来写,可能用到法律理念、法律价值,也可能用到司法论证、法律推理等。没有写过法学论文的人,无法体会到真正地写一篇法学论文对法律应用能力提升的潜在价值。

二、问题解决:法学论文写作的社会实践指向

任何社会,无论制度优劣与否,无论治理能力强大与否,问题总会存在。可以说,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问题不断解决的过程。人们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弥补法律漏洞,实现制度优化,进而推进法律进步和社会发展。然而,并非人人都是立法者,立法也并非随时可以进行,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建议或者其他形式的学术研究来发现、论证、阐释问题。法学论文写作是发现、解决问题,促进立法进步和理论更新的重要途径。对于论文的写作者而言,要将问题的发现能力视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驱动力,秉持制度创新情怀,参与法治中国建设,实现法治发展与法治创新的统一。

(一)发现问题的能力

问题是论文写作的前提,也是论文写作的基本对象,没有发现问题就不需要写论文,也不可能写出好的论文。所以,论文写作的过程既是发现问题的过程,也是锻炼发现问题的能力的过程。通过论文写作提升问题发现能力,是法学专业的实践性的内在要求。

第一,问题意识的内涵指向。《现代汉语词典》归纳了“问题”作为名词的四种含义:一是要求回答或解释的题目;二是须要研究讨论并加以解决的矛盾、疑难;三是指关键,重要之点;四是指事故或麻烦。有学者指出,问题就是矛盾,它表征着影响或困扰人们实践(思想或行动的)指向的意识状态;是指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感到或发现应当解决而暂时没有条件,或因疏忽而未解决的矛盾,问题是知与不知的对立统一。也有学者指出,“问题”(problem或question)一词的原义包含言语文本和事实经验两个指向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层面,前者指需要思考、回答、讨论、解释的题目和语句,后者

指需要讨论或处置的疑难事项。基于此,有学者认为,问题意识能否最终达成,依赖于主体是否具有旺盛的求知欲、好奇心以及顽强的创新意志。狭义的问题意识概念主要是针对动力要素而言的,是指主体怀有探索情境真实问题的强烈欲望。综合上述论述,本书认为,认识问题意识一定要理解问题是什么。论文写作过程中的问题,是指基于现有事实,难以与现有理论或者规范形成必然逻辑联系的矛盾;问题意识,是指研究主体对于问题的敏感度,即当问题已经客观存在,研究主体是否能够将问题明确地提炼出来。

第二,问题是怎么来的。问题一般有三种,即理论之间的问题、实践之间的问题以及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问题,大多数问题是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的混同。发现问题就是要能够找准问题的来源。比如,实践中某些村规民约规定了对违反者的特定惩罚(如贵州苗寨地区存在的对盗窃者罚“三个一百二”,即120斤肉、120斤酒和120斤米)。这就带来了我们所要思考的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这些村规民约合法吗?如何看待村规民约的惩罚?它们实际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法律应当如何看待村规民约?这些问题是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但是如果对生活实践不理解或者不熟悉就难以发现这些问题。此外,一些问题背后包含了比较丰富的理论问题。比如,法理学上讲“法的本质”,学术史上对于法的本质有过讨论。细心的同学就会问:“老师,法律规则有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如果说义务性规则体现了法的本质具有阶级性的话,比较容易理解;如何理解授权性规则也具有阶级性呢?”再如,法理学上的说法是法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规则,那么国际法上的统治阶级是哪个阶级?

第三,如何快速地发现问题。问题无处不在,发现了一个好的问题,论文写作就有了成功的基础。不停地追问“为什么”是快速发现问题的根本方法。习惯于老师教什么,就做什么,就得到什么,只能获得“死”知识,难以获得“活”的运用。法律知识之所以是“活”的知识,是因为它们需要通过具体个案来适用。

比如,在“于欢案”中,我们可以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进行思考,追问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追问法院对于欢行为的认定是否正确,追问法院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为何如此谨慎,追问如何实现正当防卫的合理运用进而保护人权、实现法治。当然,论文写作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办案有所差别,后者一般只就事论事,即只讨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论文写作则一般要基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所升华,能够体现作者的深度思考,所以更需要有法理深度。

第四,如何有效区分问题的真伪。在法学研究中,所谓问题,并非天然主动呈现,也并非发现的问题都是真问题。要能够根据中国的语境以及法律运行的现实需要来寻找真问题。真问题是指所寻找、提炼的问题是确实存在的,不存在任何粉饰或者修改,解决这个问题对于法律实践具有确定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而伪问题是指表面上看起来是个问题,但实际上该问题的存在是基于个人想象,对于法律实践没有清晰的价值。读本科时,我曾向一位老师提出过一个问题:世界上存在完美的法治吗?这位老师回答:不可能存在完美的法治。现在想来,这个问题看起来是个问题,但实际上是个伪问题,一是因为提出者当时没有确立真正的问题意识,二是这个问题本身难以通过理论或者实践来回答。我们在思考论文写作时,会经常碰到类似问题。

有些问题表面上看可能是真问题,却经不起实践的检验。有一次,一个学生在写毕业论文时,同时报了几个选题,分别是“案例指导制度的判例法转化”“存留养亲的现代适用”“人工智能主体的法律人格问题研究”。我告诉他,“案例指导制度的判例法转化”这个题目确实很好,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但是题目有些大;“存留养亲的现代适用”这个题目看起来是个真问题,实际上在当代意义不大,可以归入伪问题之列,因为存留养亲作为中国历史的产物,对于没有社保制度、养老制度的古代具有实际意义,又能与儒家文化紧密结合,符合时代潮流,但是在当代随着社保制度的完善,这个制度的意义就难以凸显;而“人工智能主体的法律人格问题研究”这个题目相对前沿,只是实践意义暂时还体现不出来,不过学术研讨应当具备一定未雨绸缪的能力,为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寻找答案。

(二)聚焦问题的能力

发现了问题并不等于发现了真问题,更不等于发现了核心问题。法官或者律师经常会发现许多错综复杂的案件线索,这意味着,在法律案件当中,虽然可能会发现诸多问题,但如何聚焦核心问题,才是关键。法学论文写作的过程,就是学习、研究问题的过程。

第一,要能够在诸多问题中聚焦中心问题、重大问题。细枝末节的问题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也不应成为学术论文写作关注的焦点。比如,有研究者以“假数据的法理解构”为题撰写了一篇两万余字的论文。但该研究者在写作时,仅在分析了假数据的文化意义、法律特性和假数据的各种成因之后,就进入结语阶段。显然该文只分析了成因而没有提出对策。该研究者看到了假数据这一现实问题,但对于这个现实问题背后到底隐含什么样的中心问题、重大问题,则没有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应当在厘定假数据概念的基础上,聚焦假数据的社会危害,分析假数据带来社会危害的成因,然后提出法律上的对策建议。

第二,要能够在诸多问题中通过聚焦找到实质问题。例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被过多适用,原因是法院没有进行必要的司法克制。表面上看,帮信罪滥用似乎是法院的事,实则需要结合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分析,甚至还要深入立法背景去寻找原因。

第三,要能够找到可以法律化的焦点问题。法学学术论文写作,一定要聚焦可以法律化的问题,否则就偏离了中心。虽然有人说,法律作为多元化的规范方式之一,对于社会关系的规制十分有限,但是,只要我们勇于探索,亦能够寻找到与法律相关的逻辑理路。当然还要注意,法律化聚焦不是唯一聚焦,还需要多维度来思考社会问题。知道法律是基本常识,而知道如何运用法律、如何将问题法律化则是运用法律的能力。从法学学科角度而言,要善于将现实呈现的问题法律化,即站在法律的立场考虑如何看待、解决相关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能力

聚焦问题的目的是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可以说,发现什么问题就应当解决什么问题;发现什么问题突出,就应当重点解决,这是学术论文写作始终应当坚守的原则。

1.要有解决问题的思路

法学论文写作,需要培养理清思路的能力。例如,分析一个法律问题,如果主体之间的关系模糊,客体也不清晰,那么就无法进行分析;但是,一旦法律关系清晰明了,对法律性质的分析就会相对精准。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说“思路要清晰”,即要对问题的实质有明确的判断,并能够形成一套合理的说辞。比如,讲到概念,一定要知道概念的内涵、特征以及外延等;讲到某一问题的逻辑,可能需要谈及这一问题的历史逻辑、现实逻辑以及理论逻辑;讲到法律方法,就应当立即想到解释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法律发现方法等;讲到价值,就要想到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这些进一步展开的思路就是论文写作的基础。

2.要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法

对于人文社会科学作品特别是法学作品而言,切忌提出普遍性的问题解决方法,即“万金油”方法,从而尽可能地保证学术论文的严肃性、品性和水准。所以,当谈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时,一定不能简单略过,应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尽可能地使问题的解决方法具有创新性。比如,在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针对地方存在的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有很多学者提出要实现司法系统的垂直管理,后又提出“省级统管”的建议。这个方法目前正在实施。实际上,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还是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自从“省级统管”法院系统后,县(区、市)法院以及地级市法院的“一把手”就很难从本土产生了,几乎都是从上级法院“空降”下派,这样就导致地方法院的法官几乎没有“上升”空间。这种现象的产生,恐怕是很多学者所没有预料到的。所以,学术论文写作首先应求真求实,然后求创新。当然,过于真实但又平淡无奇的问题,肯定无关乎创新,也就不适合论文写作。

3.要有解决问题的知识

任何学术论文的写作,对作者都提出了学识的要求。“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必要的知识储备是实现论文写作的前提和基础。世界上不存在天生就会写论文的大学者,相反,那些真正的大学者无不是皓首穷经、焚膏继晷才学富五车。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论述治学必经过三重境界:“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此第一境也;“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此第二境也;“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此第三境也。

学术论文写作,也应当经过这三重境界。第一重境界是对我们学习基础知识时的一种心态描述。时序在变,物象在变,世事在变,心态也在变,但是不变的是知识。所以,初学写论文者,最好先看看前沿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我对博士生的要求一般是:一年级第一学期必须先阅读百篇以上的优秀论文,以《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法学学术期刊上的论文为主,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精读细读。这个过程肯定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却也是一个精雕细琢的过程。没有这个过程,不足以说清楚、弄明白论文是什么。第二重境界是要树立一种目标,有一种雄心,即写好论文的雄心。板凳要坐十年冷,写论文亦是如此。第三重境界是经过千山万水后的喜悦,是成功后的快乐。正如王国维所说:“今夫人积年月之研究而一旦豁然悟宇宙、人生之真理,或以胸中惝恍不可捉摸之意境一旦表诸文字、绘画、雕刻之上,此固彼天赋之能力之发展,而此时之快乐,决非南面王之所能易者也。”所以,通过积累知识再创造知识,是精神上的最高享受,值得我们为之努力。

三、知识创新:法学论文写作的现代价值指向

党的二十大指出,“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创新首先体现在知识层面,习近平指出:“创新是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社会发展、实践深化、历史前进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必然要求。”

(一)知识创新的基本含义

“知识创新”一词的广泛使用,缘于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带来的社会全方位的变革。当今社会,知识创新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

首先,从概念来看,知识创新,是指知识汇聚、知识传承、知识创造、知识应用和知识传播活动。具体来说,知识创新是指主体依靠现有资源和工具,对如何更好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提出一整套想法,并被认可或经过了实践检验。比如,原来是生吃食物,后来有人提出食物如果用火烤熟会更好吃、更有营养,这就是一种知识上的创新;再到后来,发展出了各种各样的烹饪知识,这也是一种知识创新。知识一经提出,他人再继续跟随就不是创新,而是认可。

其次,从实践来看,人类社会的知识创新不仅体现在学识上,也体现在学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过程当中。人类有确切文字记载有关社会管理和法学知识的思考集中体现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当中。柏拉图描绘了一个组织形式良好的社会的应有状态,提出了如何实现对国家的有效管理。虽然柏拉图的思想已经不再新鲜,但是在当时来说确实是开天辟地的。无论是其后的亚里士多德,还是今天的法学家们,都是从柏拉图开始法学的思想叙事。虽然我们今天要实现法学思想的创新很难,但是我们的思考仍在持续。正因为有了人类社会亘古持续的思考,才有了知识的不断进步。

当然,很多知识往往是混杂在一起的,难以区分其是理论面向的还是应用面向的。但是,在法学研究当中,这种区分往往更容易一些。如果是对法学中的某个概念进行研究,往往是理论分析;如果是对策性的研究,往往是应用型的;如果是先有理论分析,后有对策研究,则可以认为是综合型的。

(二)知识创新的法学体现

一是法学研究的主题创新。法学研究的主题创新,集中体现为所研究的选题的问题意识是否存在。无论是学术论文,还是学位论文,抑或是各种课题的申报,都特别强调选题的新颖度。法学研究具有较高的主观性,其创新性以及学术意义集中体现于选题。

如果对某一选题研究的人太多,所能够写的问题实在有限,那么论文写作的空间就有限。比如,虽然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但是对于论文写作来说不是一个好的选题。主要原因在于研究者众多,研究成果众多,几乎难以有创新。

选题是论文的“眼睛”,是体现论文内容的“窗户”。有些论文题目一看就具有吸引力。比如,针对当下“饭圈”呈现出频繁投诉与举报、非理性消费、数据造假以及组织性的行为失范现象,有学者的论文标题为《论“饭圈”的法律规制》,就是一个很新颖的主题。善于从现实生活中发现问题,就容易实现法学研究的主题创新。

二是法学研究的内容创新。研究内容是法学研究创新的主要着力点。同一个主题可以有不同的研究内容,甚至相同的研究内容也可能契合不同的主题。但是,无论是主题还是内容,一定要有创新性。新颖的主题,可以明显看出其创新性,而内容创新则需要作者通过论证表达出来。

研究内容从整体上呈现研究目标,其形成取决于主题,更取决于作者对主题的理解程度。比如《民法典》通过之后,其时代意义、社会意义等引起广泛讨论。陈金钊教授在2021年第1期《中国法学》杂志上发表的《民法典意义的法理诠释》一文充分体现了研究内容的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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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研究内容之新,在于用法理的方式说清楚了《民法典》编纂的意义,这些意义虽然蕴藏于现实生活中,但人们往往难以觉察。

研究内容的创新可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填补研究空白。对前人未探索的领域进行研究,当然属于填补空白。比如,在物理学当中,牛顿定律的发现就属于填补空白;在法学当中,纯粹法学理论的提出也属于填补空白。但是初学者切忌随意说自己的研究是填补空白,一方面是文献综述可能不到位,没发现相关研究;另一方面是对此领域可能理解、领会不够。(2)拓展研究领域。某些研究领域研究成果不多,将其纳入法学领域,就属于拓展研究。比如,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研究,就属于拓展研究,但这绝对不算是填补空白的研究,因为研究老年人权益保障一般会使用已有的研究理论和方法。(3)修补研究漏洞。有些学术理论影响巨大,但是依然存在某些漏洞,通过修补这些漏洞来完善这些理论,也属于研究内容的创新。

三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创新。任何学科的形成,必定有特有的研究方法。学术论文的撰写,不拘泥于某一种研究方法。所以,社会科学研究需要特定的方法论,它的核心是方法选择的价值、规范和标准问题,它涉及什么问题是值得研究的、理论根据是什么、资料获取的原则是什么、如何进行解释、如何确定众多具体方法的评价体系等。在具体的学术研究中,研究方法的创新不是创建一种新的研究方法,而是将问题与方法结合起来。比如研究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有人从宪法及法律问题出发,研究农民工权益的法教义学问题;也有人从实际出发,研究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实现问题;还有人从应然角度出发,研究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应当性问题。同一学术研究方向,如果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就会有新的发现,方法创新的优越性就体现了出来。比如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公布的立项课题中,有一个课题名称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规则实证研究”,在这个课题中,实证研究作为方法体现在了题目中,这个选题的价值就通过研究方法得以彰显。

《清华法学》期刊曾经刊登过一篇论文—《论刑事诉讼的象征性立法及其后果—基于303万判决书大数据的自然语义挖掘》。一般的实证研究,能够寻找到几千份、上万份样本已经很不错了,而该文运用了303万份裁判文书,这种大数据分析一改实证研究小样本分析的样态。按照该文作者的话说,他们的研究团队开发了专用工具进行大数据实证研究,“这种研究的特点有三个方面:其一,工具是专门开发的,可以分段、分词检索,并识别检索词的语义(并非关键词匹配)、提升检索精确度;其二,所有数据都通过计算机自动、批量提取;其三,全样本分析,不再做抽样”。

四是法学研究的观点创新。学术思想是系统化、体系化的观点,而学术观点则是学术理论的直接呈现。一般来说,现代社会要实现学术思想的创新难度非常高,但实现观点创新则是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一篇学术论文如果连一个创新观点都没有,其存在价值就是存疑的。法学论文的观点创新,直接表现为写作者有与众不同的看法和见解。

五是法学研究的角度创新。这种类型的法学研究主要是强调在什么视域下、在什么背景下、在什么时代等前提,以示研究者的视角与众不同。在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公布的立项课题中,有较多的课题名称都有这个特点,比如“‘大一统’视域下封建国家地方监察权配置演变研究”“数字经济时代法务会计监控领导干部财产制度建构研究”“紧急状态下克减人权的标准与实践研究”“市域社会治理中设区市地方立法回应研究”等。这些选题名称如果没有这样的研究视角,就显得比较陈旧,但是限定了这些视角之后,其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就得以凸显。

借鉴希姆斯在《法学研究的创新性》一文中的分类,可将研究的角度分成如下四类:

(1)对微观法律问题的分析。对微观法律问题的分析是指对具体的法律问题的分析。比如,对具体的法条或者司法判决的分析。

(2)对宏观法律问题的分析。对宏观法律问题的分析涉及法律的一般性概念、问题和原则,并不主要涉及具体的法律问题。尽管如此,将微观例证纳入对宏观法律问题的分析,以免其过于抽象,是颇有助益的。

(3)规范的法学研究。最传统的法学研究类似于解释学,因为它试图理解立法者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表达的意思等,需要通过规范分析来找寻。

(4)跨学科研究。将“非法学的”知识、方法等运用到法学研究当中,能够为特定主题提供一种较为全面的视角。这些知识和方法不会落入只关注“一块拼图”而无视其他重要和相互关联的问题的陷阱。因为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联系往往要比法学本身更少得到关注,所以更容易获得创新性成果。

结 语

做想写敢写能写的法律人

陆游曾说:“古人学问无遗力,少壮工夫老始成。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自笔者任教以来,所听学生的抱怨当中,听到最多的就是不会写论文、不想写论文、不敢写论文。甚至还有少数老师也经常说类似的话。想来,陆游所言就是对这些抱怨的一个整体性的回应。关于写作的一些经验性知识已经在本书中作了大致介绍,但是最终,还有三个问题需要再与诸君共勉。

第一,要“想”写,就是要有写出文字的想法和行动。论文写作是科研人员的必备技能,也是获取学位的必经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说,论文写作是现代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能力。但是,论文写作的能力从来就不是天生的,需要付出长期的努力,是在不断的论文写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现实生活中,与此悖反的事实是,很多同学不太愿意写论文。究其原因:一是心理上的,觉得自己不适合写论文,因而也就不太愿意写论文;二是行动上的,体现为懒惰、拖延、散漫,经常以自己不会写论文为借口,于是就越来越不愿意写论文。笔者见过很多优秀的学生,无论是在微信群内的学术论辩,还是在课堂上的观点交锋,经常滔滔不绝且妙语连珠。然而,他们中有一部分人很少有成果产出。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不想写论文、不愿意写论文。上课时,我经常跟学生开玩笑说,老师很怕学生写“垃圾论文”让血压飙升;然而,更让老师血压“高不可攀”的是,学生不愿意写论文,因而迟迟不能毕业。从学术发展的角度来看,写“垃圾论文”很可怕;但是从个人学习的角度来看,最可怕的事情,不是写论文,而是不想写论文。所以,对于研究者而言,一定要先写出论文,然后才能有其他突破。

第二,要“敢”写,就是要敢于先写普通论文。也有一些同学总觉得自己写出来的论文太普通,所以“不敢写”。这些同学总想写传世名著,即不写则已,一写必须一鸣惊人。毫无疑问,写有思想、有深度的论文,是学人的职责;写传世名著,是学人的理想。但要写传世名著,必先从普通著作入手。可以说,世界上所有的传世名著在诞生之前,都未曾料到自己的著作会流传百世。一要敢于表达自己的观点。一篇学术论文,能够实现通篇的学术创新,是学人的追求,即便只能够实现一点点创新,也值得鼓励和称赞。二要敢于创新观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纪律的前提下,严肃的学术讨论百无禁忌。当别人说“一加一等于二”的时候,我们就要有说“一加一等于三”的勇气。任何固步自封或者亦步亦趋的行为,都不可能得出创新的结果。三要敢于挑战权威观点。学术面前人人平等。权威观点并非就是真理,相反,认真揭示规律的学术观点才是真理。所以,在面对权威人士的权威学说时,我们需要做的不是盲从,而是反思。从一定程度上说,善于且敢于挑战学术权威是实现学术创新的重要途径。如果伽利略不去挑战亚里士多德的权威,怎么可能发现自由落体定律?太多的案例表明,对权威学说不断验证、挑战以及反思,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方式。

第三,要“能”写,就是要能够有效表达自己的观点。表达能力有限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阅读有限,学术积累不够。针对这个问题,笔者一般会要求博士生在入学的第一年认真阅读100篇以上的学术论文,且专注于某个领域;要求学生阅读所喜欢领域的学术著作20部以上,并对这些学术著作的核心观点有十分具体的了解。通过阅读,不仅可以向他人学习如何表达观点、如何谋篇布局,也可以向他人学习如何遣词造句、驾驭文字。二是写得太少,写作经验不够。多写是流畅写作的核心润滑剂,是不断提升写作能力的主要途径。从写作实践来看,有想法是一回事,用文字表达想法是另一回事。论文写得多了,就会知道哪些想法是能够用文字表达出来的,哪些想法是不能够用文字表达出来的。能够用文字表达出来的,一定要精准表达;不能够用文字表达出来的,要做好“绕路”的准备,避免耽误太多时间。三是逻辑松散,上下文联系不够。论文强调逻辑严密,能不能有效表达、能不能达到论证效果,关键看逻辑是否严密。围绕中心主题论证是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而脱离中心主题东扯西扯是学术论文的大忌。所以,论证事物有层次、讲方法,剖析观点看维度、察样态,这样才能够真正使论文的表述更加有效。

从根本上说,法学论文写作是研究者自己的事情,通过自己的意愿和努力是可以不断提升的。“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正是此理。法学论文写作教程只能提供经验性的介绍,最终能否写出像样的法学论文,还需要研究者自己亲身写作、体会和领悟,经过不断锤炼,才能有所成就。没有经历“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又如何能深刻体会“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美好?

愿每一个研究者都是论文写作的“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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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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