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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驾驶证已记满12分

序号 姓名 告知内容 发证机关 1 袁凯强 驾驶人袁凯强所持驾驶证(档案编号:370500079880)截至2024-12-04已经记满12分。 鲁E 2 李军强 驾驶人李军强所持驾驶证(档案编号:370533021166)截至2024-12-04已经记满12分。 鲁E 3 李春光 驾驶人李春光所持驾驶证(档案编号:370500033041)截至2024-12-02已经记满12分。 鲁E 4 陈延超 驾驶人陈延超所持驾驶证(档案编号:370550093533)截至2024-12-04已经记满12分。 鲁E 5 李东富 驾驶人李东富所持驾驶证(档案编号:370500085239)截至2024-12-04已经记满12分。 鲁E 6 刘炳利 驾驶人刘炳利所持驾驶证(档案编号:370533033028)截至2024-12-05已经记满12分。 鲁E 7 杨小平 驾驶人杨小平所持驾驶证(档案编号:370500023477)截至2024-12-05已经记满12分。 鲁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