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证”行为违法
切莫因小失大
青法·案例
所谓“挂证”,指的是将自身的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到非实际工作单位,以此谋取利益的行为。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建筑行业违法“挂证”行为,但仍有不少建筑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介公司以身犯险。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某工程公司为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某人力资源公司推荐一名具有“水利高工”职称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挂证”。后某工程公司向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50000元服务费,某人力资源公司按照约定推荐工程师周某某。
2023年12月,周某某在某工程公司资质申报期间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导致某工程公司未通过资质审查。某工程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退还服务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明知原告自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申报相关资质的条件,签订《委托合同》由被告为原告推荐“挂证”人员,试图获得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骗取相应资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是依法认定《委托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退还部分费用。
法官说法
挂证行为规避了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客观上使得工程建筑领域相关单位获得与其实际能力不相匹配的资质等级,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法官在此提醒,违规挂证的注册工程师可能被撤销注册许可、丧失注册资格,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或将被列入市场主体“黑名单”,违规的中介机构情节严重将受到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供稿丨民二庭陈琴、潘雅文
编辑丨高启陈
一审丨李典佶
二审丨雷晓玲
三审丨袁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