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与用工方约定工作内容和报酬在微信上进行工资结算……一旦活干完了,老板不给钱该怎么办?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老许是一名从业40余年的木匠,小朱是承接住房装潢的90后个体老板。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老许在小朱所接装潢项目处从事吊顶等木工工作。为工作方便,小朱和老许通过微信确定每天工作的地方、工作内容、费用标准。劳务结束后,双方又在微信中对工作量、劳务费用等进行了确认。后因小朱未能给付劳务费且拒绝沟通,老许无奈之下前往至小朱老家。经其家人联系后,小朱通过微信将其手写的欠条发送老许,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45000元劳务费用。后小朱未能按约履行,老许多次催要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在微信上就劳务地点,工作内容,劳务费标准、履行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就实际产生的劳务费用进行结算。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完整的表现所载内容,也可以随时调取查用,故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主张45000元劳务费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可见通过完整载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费用结算等信息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认定合同关系成立,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独立证据使用,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需要提供原始载体,比如手机、计算机等终端设备;

二是需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为案件另一方当事人,明确其为微信的实际使用者;

三是原始载体上面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真实,不可随意删除,断章取义。

摘自江苏法院网,作者:东县人民法院 陆昊 沈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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