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吃亏”现象?

买水果明明看的是1千克

回家一称却发现缺斤少两

出门买菜遇“鬼秤”

旅游出行遇“鬼秤”

“无良”的商家

总会给我们带来不好的购物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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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商品交易的日益频繁

电子计价秤在日常生活中

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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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唐山多地出现“鬼秤”

小编带大家来看看

唐山丰润区光华道市场一商户使用

未经检定及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

被罚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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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玉田县二郎庙水产两商户

电子台秤检定为不合格计量器具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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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高某某于2015年6月2日经核准登记在玉田县二郎庙市场水产底商销售水产。2024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同玉田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人员对其使用的电子台秤进行检查。该电子台秤标识:TCS60电子台秤,等级3级,最大称量60kg。最小称量400g,最大皮重30kg,检定分度数3000,检定分度值20g,实际分度值20g,执行标准GB/T7722-2020,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23年02月。该电子台秤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从玉田县鸦鸿桥市场购入的,购入后直接使用,未申请过检定。执法人员在其上未发现检定标签,当事人未能提供检定证书。玉田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人员对上述电子台秤进行现场检定,将1.00kg标准砝码放上,电子台秤上显示的数值为1.1kg,该电子台秤被判定为不合格。至2024年1月13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1台;

2、 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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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4年1月,当事人王某某从网上购买了一台二手电子台秤,在玉田县二郎庙市场水产底商销售水产,未办理营业执照。2024年1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同玉田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使用的电子台秤(TCS60电子台秤,等级3级,最大称量60kg。最小称量400g,最大皮重30kg,检定分度数3000,检定分度值20g,实际分度值20g,执行标准GB/T7722-2020,上海永杰衡器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22年03月。)上未发现检定标签,当事人未能提供该电子台秤检定证书。玉田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人员对上述电子台秤进行现场检定,将1.00kg标准砝码放上,电子台秤上显示的数值为1.1kg,该电子台秤被判定为不合格。对当事人未经登记销售水产的行为,本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待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2024年2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已于2024年1月13日停业。据当事人描述,至2024年1月13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共获利300元,因未建立销售台账,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1台;

2、 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3、 罚款700元。

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二贸商城一商户

使用作弊电子台秤装置被罚1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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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4年9月11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滦南县任江山商店进行了检查,该店位于滦南县倴城镇二贸商城26号(一层),经营面积30平米,店内放置各类水产品、养殖箱及标识为“鑫金鹰”牌TCS-60型电子台秤一台,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电子台秤进行检查,发现该电子台秤重量显示异常,执法人员使用未开封2.5L水进行称量时按单价1重量显示为2.5KG、单价2重量显示为2.6KG、单价3重量显示为2.7KG重量逐步递增,显示重量与商品存在较大误差。经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该电子台秤是为滦南县任江山商店送货的当事人所有并用于贸易结算。当事人2024年3月初从倴城集上的流动摊贩处购买电子台秤,2024年3月初开始使用该电子台秤销售水产品。截至2024年9月11日案发时止,由于当事人经营水产品种类较多且未记账,没有记录其使用作弊装置的次数及每次使用时调整的重量,无法统计具体销售数量及数额,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电子台秤1台,

2、罚款1950元。

为了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

能够获得准确、公平的计量结果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出以下提示

一起看看

01

称重之前要留心

一是查看电子秤铅封是否完好有效;

二是查看电子秤铭牌上的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三是查看电子秤是否张贴在有效期内的强检合格标签;

四是查看电子秤摆放是否水平无遮挡;

五是商品称重前,查看电子秤的重量显示值是否为零且稳定不变,观察称重工具是否有异常表现,如表盘模糊、电子显示不稳定等。

02

称重之后要复核

目前在正规集贸市场、大型商超均配备了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平秤,如果消费者对商品计量存在质疑,可在购物后及时到就近的“公平秤”处复秤。特别是购买现做的活禽、活鱼、榴莲、甘蔗等商品时,应仔细观察整个称重过程,可以要求经营者在宰杀、剥皮前先复秤,再加工,避免被坑。

03

随身物品做砝码

消费者可以预先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将自己的随身物品如手机、钥匙、手镯等进行称重并记录数值。当怀疑市场上的电子秤有问题时,方便随时随地使用这些物品进行称重对比,核对重量是否准确。如果数据相差较大,则可初步断定其计量不准。

04

保留证据便维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务必索取并妥善保存商品购买凭证。若发现缺斤少两、商家使用“鬼秤”或其他欺诈手段,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进行举报,也可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小编提醒大家

准确的计量是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时刻保持警惕

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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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我们也呼吁广大经营者

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共同营造一个

公平、公正、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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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丰润区人民政府、玉田县人民政府、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