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起民间中医或因行医,或因生产售卖假药获刑的案件经舆论曝光后,都会引发中医界特别是民间中医界的一声叹息。
为什么《我不是药神》所折射底层的辛酸与挣扎,司法的摇摆与两难,在现实中依然遍地横生?
日前,网络曝光了一起民间中医因生产、售卖自行研制配方的中医药药品,涉嫌生产、售卖假药罪被抓捕获刑12年的案件。
案件的主要被告人,名刘金莲,系一名自小学习中医并长期行医的民间中医。
资料显示,现年66岁的云南宣威籍老人刘金莲,自幼随长辈学习中医,长大学成后便以此为业,在家乡以“赤脚医生”的身份在十里八乡行医。
2015年,刘金莲经过数十年的行医经验积累,研制出了一款对风湿、痛风等方面有着较好疗效的配方,并委托他人生产加工成药丸、命名为“风湿灵”进行销售。
根据法院认定,刘金莲生产、销售的“风湿灵”,累计金额为667万元。
虽然刘金莲生产、销售的“风湿灵”其疗效广受用户好评,亦未造成任何医疗纠纷。但因其生产、销售的“风湿灵”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最终被四川省凉山州食药品检验所、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检验后,被认定为假药。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川3424刑初238号显示,刘金莲因此于2024年11月9日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750万元。
而其他多名在其销售中提供帮助或向其购买“风湿灵”进行销售赚取差价的多名“经销商”,亦分别获缓刑至有期徒刑4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
刘金莲的遭遇,固然因“证据确凿”而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一篇发布于2024年12月8日《四川凉山警方指定审理法院,律师:颠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一文亦认为,有关方面在侦查审理“刘金莲假药案”中,存在着诸多违法之处,甚至存在着趋利性执法的嫌疑。
一、先抓人,后立案
“他们去跨省抓人的时候,这个案件并没有立案,抓回去30多天以后才立案的。”
该案一名辩护人指出,该案的办理,极其荒唐。
二、公安机关违法指定法院管辖案件
2023年6月7日,凉山州中院向德昌县法院下发《指定管辖决定书》,建议将该案指定由德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这份《指定管辖决定书》,辩护律师们一致认为,这是一份彻头彻尾颠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非法文书,内容极其荒谬,是对违法行为直接上演赤膊上阵,是非常恐怖的司法行为。
三、涉嫌趋利性执法
刘金莲的《上诉状》认为,该案是典型的以司法之名捞金的“远洋捕捞”案,在趋利执法的利益驱动下,侦查人员在该案中实施了栽赃陷害行为,请求凉山州中法院依法将案件报请四川高院,指令其他法院审理本案。
此外,刘金莲辩护人刘少斌律师亦在《刘金莲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一审辩护意见》中称,公诉人对刘金莲的两个方面的指控意见,是公正的,法庭应该给予充分的认定。一是刘金莲所生产的药,并未带来任何有损人体健康的事实,没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刘金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刘少斌律师因此认为,对刘金莲的刑期,应当在5~6年之间进行处理。
法律是冰冷的。
但冰冷的法律条文,同样需要温情。
所以刘少斌律师在《一审辩护意见》中还称,刘金莲是家传的民间草药医生,其十岁就接受中医家教,几十年间一直流转乡场为人治病,具有一定的中医知识和中药认识。民间中医一直为国家所提倡,虽然他们没有相关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资质证,但不排除他们确有一定的医疗水准,屠呦呦因资格证的问题不能评选院士,但谁也不能否认诺贝尔医学奖确实颁发给了屠呦呦的事实。
是的,刘金莲案,给本案的司法人员乃至全社会公众,都留下了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
刘金莲作为一个深耕中草药的民间人物,其药品配方从科学的角度来讲,并无不当,也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为千千万万的患者解除了风湿和痛风的痛苦。那么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对刘金莲实施刑事制裁的同时,就应当考虑其犯罪本身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
刘金莲的行为,从现实问题上来看给患者带来的是什么呢?
从那些长期购买此药进服人群的陈述中得到的答案是:更多的是福荫。
所以,面对这样一个年近花甲,身体本身就不很好的老人,天平是否当理性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