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一个地区,如果执法者能够依法行事,这个地区就会发展壮大;反之,这个地区就会乌烟瘴气。

熟悉政策的朋友应该都知道,公安交通部门现在是不能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因为这属于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但在2014年之前,公安交管部门是可以办检车类企业的,这能办和不能办之间,就产生了很多矛盾和纠纷,今天我说的就是一个因为政策变动,让原本的协议无法履行并导致一系列问题的故事。

2008年,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下简称“交管支队”)为建设呼市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中心及开展便民检测项目,牵头建立了三方合作的检测站,交管支队授权呼市交通器材服务队与民营企业家王某功、呼市交通科研所三方签订了机动车安全检测站合作经营《协议书》。后来,王某功将股权转让给了内蒙古鑫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简称鑫运公司),于是呼市交通器材服务队、鑫运公司、呼和浩特交通科技开发公司(注:呼市交通科研所下属企业)三方于2013年重新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三方共同成立的公司经营检车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请注意,无论是之前三方的《协议》,还是股权转给鑫运公司后的三方《协议》,宗旨都是三方为股东的投资合作经营关系。但是,之后发生的事情,却严重违反了这一原则,三方的合作经营,被政府公司强行变成了单纯租赁,彻底违背了当初签订的《协议书》。

2014年,公安部和国家质检总局下文,要求“严格执行行政部门不准办检验机构等企业的规定”,而这时鑫运公司和交通科研所已经为检车站运营前期投入了将近2000万元。合作经营《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公安部和质检总局的文件下达后,呼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在执行上级机关命令撤出的同时,决定继续履行《协议》,允许鑫运公司和交通科研所继续使用检车场地开展经营,直至企业投入的费用全部结清后自行无偿搬出。

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呼和浩特市政府也两次专门召开会议,以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决定呼市交管支队退出后,其股权由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呼和浩特市财政局下设公司,简称城乡公司)继承。于是,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办公室2018年发文,将已经建成的车检中心、环评中心和调检中心三处资产无偿划拨给城乡公司,同时要求呼市交管支队尽快办理相关资产交接手续。

此后,在办理检测站移交过程中,为解决遗留的债务问题,城乡公司与鑫运公司就共同组建新公司达成意向,并以需申请重组资金为由,为不影响筹备进度,提出鑫运公司先行垫资建设,待城乡公司取得重组资金及办完交接手续后再签协议。然而,当鑫运公司将500万元现金投入后,城乡公司却告知鑫运公司他们的重组资金申请未获批,现在只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通过继续运营解决遗留债务问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讲到这儿我们不难看出,三方合作经营的企业,政府换了个股东就把之前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废了,强行变为《房屋租赁合同》。不签《房屋租赁合同》,鑫运公司投入的资金就泡汤了。

《房屋租赁合同》签了,交了一个月租金疫情就来了,企业停摆亏损严重,无法给付租金。于是,城乡公司于2024年将鑫运公司诉到回民区人民法院,要求鑫运公司支付318万元租赁费用。被政府企业告到了法院,鑫运公司调卷才发现——城乡公司既没有土地证、也没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与房产还在呼市交管支队名下。没有资产的城乡公司,居然把土地和房产租赁给了鑫运公司。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告城乡公司与被告鑫运公司签订《房屋租货合同》时并未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也未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双方所签的租赁合同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让人无语的是,一审法院一边判决租赁合同无效,一边却又判决鑫运公司支付城乡公司318万元“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的判决无视了三方股东之前的合作经营关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至此,鑫运公司入局投入了近800万元,后续改造又投入了500万元,如今又被法院判决支付318万元。鑫运公司与政府部门合作办了个检车站,钱没挣几个,反倒被“里外逼兜”扇进去1600多万元。

当然,如今鑫运公司上诉了,但我并不看好二审判决结果,原因有三:

第一,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城乡公司与鑫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却仍然判决民营企业缴纳“占有使用费”,为了“割草”生搬硬套《民法典》。

第二,呼和浩特市交通器材服务队、鑫运公司、呼和浩特交通科技开发公司于2013年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由三方合作经营检车站,之后,呼市交管支队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退出经营,根据市政府文件把资产移交给了城乡公司,城乡公司接了交管支队的资产,却不履行三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违法当起了“二房东”,一审法院真的看不到?我是不信的!

第三,无论是交管支队的会议纪要、市政府的会议纪要,还是呼市财政局办公室的文件,都没有明确否认之前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作为无偿接收财产划拨受益方的城乡公司,先是忽悠鑫运公司垫资,之后又迫其签订租赁合同,而且从2018年接收交管支队的资产,至今还没有办完手续,涉嫌违法违约吗?

一个长达6年多都办不成资产移交手续的政府企业,一个涉嫌违法和违约的政府企业,居然能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这样执法,奉法者强还是弱?

(此文为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图片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作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