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云法官在庭审中公然编造虚假证言对同案其他被告人进行‘套供’,并在明知程某航等人无罪的情况下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已涉嫌徇私枉法。”
近日,多个网络平台曝出一段老党员向福建省、福州市两级纪委监委实名举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李振云法官的视频。
据视频称,实名举报人名叫程高峰,今年已73岁高龄,是一名光荣在党46年的退伍军人。
公开资料表明,被举报的李振云,目前的职务是福州鼓楼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经得起检验”的法官被举报
在一篇宣传报道中,李振云法官自称,他的希望是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时间和法律检验,用心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与效率”的新期待。
然而,这位自称“经得起时间和法律检验”的法官,恰恰被有着46年党龄的老党员程高峰给举报了。
程高峰老党员在视频中称,李振云在审理他儿子程某航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的庭审中,公然编造虚假证言“套供”同案其他被告人,以达到违法判决他人有罪的目的。
该案从头到尾,程怀航等人一直不知道自己购买的建材是冒牌货,被查后他们为更换正品已损失了几百万元,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也认为他们是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的受害者,但该案仍然被起诉到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主审法官李振云经审理后发现该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显著不足,结果李振云法官仍然违背事实和法律对程怀航等人作出有罪判决。
举报人认为,李振云法官在庭审中公然编造虚假证言对同案其他被告人进行“套供”,并在明知程怀航等人无罪的情况下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已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李振云法官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还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因此,举报人恳请纪委、监委依纪依法对李振云法官的徇私枉法行为予以查处,清除政法队伍害群之马,维护法治权威。
那么,视频中所称的“公然编造虚假证言‘套供’同案其他被告人”究竟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李某佥的亲属回忆,他们在旁听程某航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的庭审过程中,见证了李振云法官无中生有、公然撒谎的“套供”本领。
具体过程是这样的,李振云法官在庭上向同案被告人李某佥提问:在你们这个项目施工过程中,你们要求的这个洁净板合格证,是不是要求工厂提供?
李某佥回答:这个情况我不是很了解。
李振云法官说:不是很了解?刚才程某航回答法庭提问时说,如果工厂方面没有办法提供合格证,就说明有问题,你觉得他说得对吗?
此时,辩护人发言称:刚才程某航并没有这么说,你不要用这种方式去套当事人,这是不对的!
眼看“套供”目的未能得逞,李振云法官只好作罢。但家属们认为,法官当庭“套供”被告人的行为极其恶劣,这与刑讯逼供相比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回归本源,本案法官“套供”的背后,原来隐藏着一张炮制冤假错案的大网,而法官就是“收网”的最后一个环节,最终导致本是假冒商品受害人的程某航、李某佥成了冤大头。
购买建材受骗反而被公诉
据此前媒体报道,2020年,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长乐康复医疗中心(下称“长乐康复医院”)项目招标,宇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宇旺公司”)中标,约定由宇旺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采购并安装洁净板,洁净板的采购品牌范围为:帝享牌、哈雷牌、金强牌。
宇旺公司指派程某航担任该项目生产经理,负责生产进度跟进;李某佥担任该项目内勤,负责项目材料收集、对接供货等。期间,程某航叫李某佥去跟进金强牌洁净板的询价工作。
在询价过程中,福建明鼎盛建筑工程公司业务员周某芳通过出示授权书、与金强(福建)建材科技公司销售经理刘某峰关于同意她跟进长乐康复医院项目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材料,让程某航、李某佥足以相信她能够供应金强牌洁净板,于是便与她的明鼎盛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签订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
2021年8月17日,程某航通过微信群向明鼎盛公司下单,《下料单》明确要求明鼎盛公司提供金强牌洁净板。
2021年9月8日,明鼎盛公司业务员周某芳向宇旺公司的长乐康复医院提供第一批洁净板,并随货提交了《金强科技产品合格证》、以及加盖明鼎盛公司的金强产品《检测报告》。
2021年10月8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长乐康复医院项目工地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工地使用的金强牌洁净板涉嫌商标侵权。此时,宇旺公司已向明鼎盛公司采购了共12批次的金强牌洁净板。当然,该12批货的《下料单》,备注的都是“金强”牌。
长乐市监局介入后,多次对明鼎盛公司业务员周某芳进行询问,周某芳在每次询问中均坚称明鼎盛公司向宇旺公司提供的洁净板就是“金强”牌产品。
经长乐市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明鼎盛公司供应的上述洁净板产品质量完全合格。但即便如此,市监局仍责令宇旺公司将已安装完成的洁净板全部拆除,并更换成由耐固士公司代理的金强牌洁净板。
同时,长乐市监局还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长市监罚告(2022)执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对明鼎盛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8.7万余元、罚款619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明鼎盛公司利用宇旺公司对进场材料只清点数量和完整性,不核对外包装标识的漏洞,实际向宇旺公司交付没有外包装,仅用没有任何图文标识的透明薄膜加以保护的洁净板,以此充当金强牌洁净板。明鼎盛公司的行为,对宇旺公司客观上造成88万元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据此,长乐市监局拟对明鼎盛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出,宇旺公司是明鼎盛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的受害者。但是,长乐市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再以明鼎盛公司、宇旺公司涉嫌商标侵权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长乐区公安局处理。随后,宇旺公司项目生产经理程某航、内勤李某佥等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购建材被骗两年后的2023年9月,程某航、李某佥被刑拘、逮捕。
2024年2月2日,长乐区检察院将该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鼓楼区检察院于2024年4月23日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鼓楼区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三方恶意串通请采购人“入瓮”
鼓楼法院开庭审理的当天,李某佥的亲属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据称,庭审中,控方出示的证据证实,明鼎盛公司业务员周某芳不仅自己始终在欺骗程某航和李某佥,而且还串通联合生产商玛克伯爵公司、销售商旺亚公司一同欺骗程某航和李某佥。
为方便向宇旺公司的长乐康复医院项目供应洁净板,周某芳与福建旺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桃、福州玛克伯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周某文等人共同拉了一个名为“冰火板供货”的微信群。特别强调的是,程某航和李某佥均不在该微信群当中。
此前媒体提到,玛克伯爵公司是金强公司在福建省内唯一的洁净板代工厂,而旺亚公司则是玛克伯爵公司自营品牌“旺亚”的经营主体。即,“金强”和“旺亚”两个品牌的洁净板均出自玛克伯爵公司。
该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周某芳已多次将李某佥制作的、注明采购“金强牌洁净板”的《下料单》转发到该群,该群成员杨某桃、周某文都知道宇旺公司采购的不是其他品牌,而是金强牌洁净板。
在此情况下,周某芳却要求周某文在供应给宇旺公司的洁净板上“不用打商标,直接拉过去进行”。杨某桃亦附和说“用透明膜、要打商标就打旺亚”,周某芳立即交待“先不打”。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程某航和李某佥知道明鼎盛公司销售的是旺亚牌、而非金强牌洁净板,那么周某芳就没有必要交待旺亚公司、玛克伯爵公司不要在洁净板外包装上打商标,别将“旺亚”的商标证、合格证放进去。
同时,周某芳与冠通正道公司员工詹某红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应周某芳的要求,詹某红为周某芳制作其与程某航私下结算洁净板价款的结算单。当时,詹某红制作了一份写有品牌为“旺亚”的结算单发给周某芳,但周某芳立即指令詹某红不要写品牌,于是詹某红就将修改后没有“旺亚”字样的结算单发给周某芳。
从结算单可以看出,如果程某航和李某佥知道明鼎盛公司出售的是“旺亚”、而不是金强牌洁净板,那么周某芳就完全没有必要让詹某红把“旺亚”从结算单中删除。
此外,微信聊天记录还显示,玛克伯爵公司的周某文在收到李某佥发过来的“你这个单价是不是按周某芳的单价?这个项目周某芳是不是都是在你这里拿货”后,他立即将该聊天截图发到“冰火板供货”群,询问周某芳该怎么回复。于是,周某芳指示周某文称:“回他我们就是一个公司的,你负责现场,就这么说。”
周某文收到李某佥的微信:“金强的报告、合格证都没有,你们和金强是一个等级的吗?”他又将该聊天截图发到“冰火板供货”群,问周某芳怎么回复。周某芳又指示周某文:“告诉他质量更好。如果他们要金强的资料,回头帮他提供”。周某文接着问:“那我们怎么提供这个,提供他那个检测报告,还有那个合格证不合适吧?我们不是做的旺亚吗?”周某芳回答:“我明天给他复印件,让他自己去把品牌搞清楚。”
从这段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如果程某航和李某佥知道明鼎盛公司出售的不是金强牌而是旺亚牌洁净板,那么周某文在收到李某佥微信对价格、生产厂家、质量产生疑问的微信时,直接回答就可以,根本没有必要去问周某芳该怎么向李某佥回复。
因此,这些微信聊天记录一致证实,周某芳与周某文、杨某桃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联合欺骗程某航和李某佥的事实。
法学专家:本案行为人无罪
本案经过庭审后,鼓楼法院主审法官李振云明知检方指控程某航、李某佥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结果他还是硬着头皮对其二人作出有罪判决。
2024年10月15日,李振云法官作出(2024)闽010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由,判处程某航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6万元;判处李某佥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同时判令两被告人向金强公司赔偿“合理费用”15万元。
对此,法学专家指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程某航、李某佥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宇旺公司购买并在装修工程施工中使用洁净板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一审判决将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购买使用商品的行为认定“销售”行为,是错误的。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究竟应如何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指出“这里的‘销售’应是广义的,包括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各个销售环节”。由张军院长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第4版)指出“‘销售’,是指卖出货物的行为,包括零售、批发、直销、代销等。”即,只有在商品流通领域发生的出售商品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销售行为。将购买的商品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行为,不属于销售商品行为。
本案中,宇旺公司以包工料方式承包长乐康复医院装修工程的施工,宇旺公司向明鼎盛公司购买洁净板后,没有再将该洁净板投入商品流通领域,更没有将该洁净板出售给他人,而是在装修工程施工中安装、使用了该洁净板。建设单位是按宇旺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向宇旺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款,而没有单独就洁净板向宇旺公司支付货款。宇旺公司与建设单位之间,不存在洁净板的销售、买卖关系。因此,宇旺公司将购买的洁净板用于其承包的装修工程中行为,不属于商品流通领域的“销售”行为。
作为刑法基石的罪刑法定原则,其内涵除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外,更重要是不允许对刑法条文所使用的字、词进行扩大解释、推定解释。即,对刑法条文所使用的字、词的解释,不能超过该字、词在汉语中的本意,不能超过社会公众对该字、词的理解,否则人民将无所适从,这也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一审判决将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购买使用商品的行为理解、认定为“销售”行为,不仅超过“销售”一词在汉语中应有的含义,也超出了社会公众对“销售”一词的理解,属于扩大解释、推定解释,是错误的。
其次,对于与本案类似的,在工程承包施工中购买使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许多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进而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案例1:在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不起诉案中,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宁检刑检刑不诉(2017)55号”《不起诉决定书》查明,王某承包了某防水工程施工,王某在明知他人出售的是假冒“雨虹牌”商标的防水卷材的情况下,仍予购买并使用在其承包的防水工程中。检察机关认定王某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理由是:
第一,《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包的防水工程实属加工承揽合同,其所交付的标的是按照轻工公司的各项要求而完成的防水工作成果,其同轻工公司进行结算也是对整个工作成果进行结算,对于原材料的购进及使用是完成承揽工作成果的一个环节,不存在销售行为。
第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假冒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是个人使用行为,而非销售行为。其行为属于民事违约,而非刑法所调整的刑事犯罪行为。
案例2:在杨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不起诉案中,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横区检诉刑不诉(2018)1号”《不起诉决定书》查明,杨某某承包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安装工程的施工,杨某某在明知他人出售的是假冒“坚朗牌”的铝合金件的情况下,仍予购买并使用在其承包的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中。检察机关认定杨某某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理由是:“购进假冒产品后用于承包工程的行为并不发生在流通领域,不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销售’行为。”
再次,程某航、李某佥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才失误购买到非金强牌洁净板,不具备“明知”的主观故意。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 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 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 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结合本案证据和此前媒体报道,程某航、李某佥始终是在受到周某芳等人恶意串通欺骗的情况下,才失误购买到非金强牌洁净板,其事先不“明知”,主观无犯意,不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综合上述案件1、案件2,对于与本案相类似,在工程承包施工中购买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多个检察机关在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况下,仍然认为不构成犯罪,进而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举重以明轻,一审法官将宇旺公司在其承包的装修工程中购买、使用洁净板的行为,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完全错误的,程某航、李某佥应当无罪。
为此,程某航、李某佥均不服一审判决,已将案件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福州中院已对该上诉案立案受理【案号:(2024)闽01刑终927号】。
程某航、李某佥的家属真诚地希望,福州中院能够坚守法律底线,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对程某航、李某佥作出令人信服的公正裁判,维护法律实施的统一性,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公平正义。
同时,家属们还恳请福建省、福州市两级纪委监委对鼓楼法院李振云法官当庭“套供”的行为进行惩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关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进一步关注!(来源:新浪、视频号等网络平台综合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