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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即日起,本公众号推出“一‘典’案例”专栏,不定期精选本院审理的代表性案例,展现司法智慧,引领法治风尚。

本周是全国第七个“宪法宣传周”,为大力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助力未成年人树立法治观念,武鸣区法院紧扣“送给孩子一束法治的光”活动主题,开展送法进校园、法院开放日、模拟法庭等多个法治宣传活动。现发布4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典型案例,旨在提高学校、未成年人及家长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并更好地监督支持人民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共同携手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目 录

1

未成年人伸手盗窃

——孟某盗窃案

2

未成年人为电诈活动提供“手机口”帮助

——李某诈骗案

3

一时兴起暴力劫取他人财物

——王某、邓某抢劫案

4

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幼女自愿仍会构成强奸罪

——钟某强奸案

01

未成年人伸手盗窃

——孟某盗窃案

基本

案情

2021年,孟某(化名,2004年出生)在李某店铺帮忙做工期间,看到李某的微信交易密码后,以各种理由向李某借用手机,将李某的微信零钱陆续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中,用于日常开销挥霍。经统计,孟某通过此种方法共盗走李某钱款53,960元。2022年3月7日,李某发现微信零钱被盗后,经协商与孟某及其父亲达成按月还款协议。孟某父亲替孟某陆续归还12,000元后,2023年1月1日之后便未再还款。2023年7月14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取保候审。2024年1月11日,取保候审期间,孟某因伙同他人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目前,孟某父亲替孟某共计偿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4,000元。

裁判

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根据其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被害人的损失等情节,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九千九百六十元。

典型

意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被告人犯罪主要原因之一是家庭关爱缺失,监管不到位,又脱离学校,过早进入社会,由于未达到法定用工年龄、文化水平低且缺乏专业技能,就业空间狭窄,监护人也无力提供经济支持,加上自控能力差,无法抵制物质诱惑,继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通过辛勤劳动,努力工作赚来的钱才踏实心安,不要心存侥幸,企图不劳而获,否则难逃法律的制裁。本案的处理提醒广大未成年人要引以为戒,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孟某的父母也没有履行作为家长的管教义务,在子女犯错后没有予以帮助改正,致使子女继续犯错。在此,也提醒广大家长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勿让孩子走上犯罪道路

02

未成年人为电诈活动提供“手机口”帮助

——李某诈骗案

基本

案情

2023年7月,李某(化名,2006年出生)在某平台上了解到做“手机口”可以赚钱,便主动购买手机帮助上家拨打电话,在此过程中明确知道上家在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但为了获利,其仍两次架设“手机口”帮助上家拨打诈骗电话。2023年8月,李某找到陆某(另案处理),由陆某提供一部手机及一张电话卡,李某提供另一部手机,二人两次在陆某家中架设“手机口”,帮助上家拨打诈骗电话,从中获利200元并平分。经查,陆某提供的电话号码涉及被害人潘某被诈骗案,涉案金额30,000元。

裁判

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通道,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诈骗电话,导致诈骗案件发生,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根据其系未成年人,属从犯,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

意义

面对互联网时代的各种诱惑,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很容易成为网络犯罪的侵害对象,或可能会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网络时代加强保护未成年人不容忽视。本案被告人既是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被告人,也是受网络引诱的“被害人”。在本案中,李某由于法治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一时贪图所谓的高薪报酬,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本案的处理应警示未成年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保持警惕,切勿轻信“高薪”诱饵,更不要以身试法,沦为电诈“帮凶”。同时未成年人监护人也应予高度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激发其内心善意和社会责任感。

03

一时兴起暴力劫取他人财物

——王某、邓某抢劫案

基本

案情

2023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化名,2008年出生)、邓某(化名,2008年出生,初中在读)和覃某凯等十余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村道上,遇到同骑一辆电动车的被害人曾某甲、曾某乙,王某、邓某看到二被害人所骑车辆较新,经合谋后向覃某凯等人提议抢车,覃某凯等人同意参与。随后,众人通过车辆碰撞、木棍打砸车辆,以及殴打、拖行被害人的方式抢夺了被害人车辆。当日,曾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王某将车辆转卖得款850元,其中王某分得700元。经鉴定,被抢车辆价值2,925元。曾某乙被殴受伤,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邓某家属与王某家属已分别代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

结果

被告人王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使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综合两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根据两人均系未成年人,属主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邓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

意义

未成年人由于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是非观念不强、法治意识淡薄,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审理过程中,经对两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两被告人的父母管教比较松懈,未能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孩子过早进入社会,与社会闲散人员来往,加之心智不成熟,自控能力较差,金钱观和物质观不正确,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的办理警示广大家长要切实担负教育和监管职责,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04

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幼女自愿仍会构成强奸罪

——钟某强奸案

基本

案情

钟某(化名,2007年出生)与被害人(2009年出生)同系某中学在校生,二人于2022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在钟某家中同居生活约一个月。同居期间,钟某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与之多次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怀孕后手术流产。钟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

裁判

结果

钟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谈恋爱期间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根据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典型

意义

基于幼女辨别能力较弱,我国法律对幼女给予特殊保护,即使幼女自愿,被告人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仍构成强奸罪。本案中,被告人钟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父亲早年去世,其跟随母亲、妹妹一起生活,母亲忙于生计,二人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客观上也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加之钟某本人法治意识淡薄,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针对此类案件,广大家长和学校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引导涉世未深的孩子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与爱情观,面对异性要自重自尊自爱,谨慎交友。只有把教育和预防工作做在前面,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来源:刑庭

排版:岑素娴 校对:黄佳玉

初审:刘雪蕉 复审:钟小琴

终审:梁俊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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