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海二中院联合辖区9家基层法院召开。今起,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送白皮书内容。
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活动持续高发。此类犯罪的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广、涉及人数多、损失数额大、手段隐蔽多样,人民群众防不胜防。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形成了一系列黑灰产业链,产生众多关联犯罪,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性巨大。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要求惩防并举,重拳出击,深入开展打击治理专项行动,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为更好地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白皮书对2021年至2024年6月上海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结的此类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分析犯罪成因,提出对策建议,以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一、案件情况
(一)基本情况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包括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近年来,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共5200余件。上述案件中,诈骗罪案件占比逐年稳中有升;帮信罪案件整体占比较高,但逐年略有回落;掩隐罪案件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主要特征
1.犯罪类型多样化,针对性强
实践中,主要的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包括:(1)建立虚假交易平台,诱骗被害人进行网络投资理财;(2)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以查办案件、疏通关系为由骗取钱财;(3)注册教育培训机构,以考证、兼职挂靠为名骗取各种费用;(4)通过刷单返利诱导被害人充值;(5)通过虚假购物或虚假服务诈骗货款、定金、税费等;(6)冒充电商物流客服,诱导被害人点击链接或进行转账;(7)以发放低息、低门槛贷款为名实施诈骗;(8)冒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为由实施诈骗;(9)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出售虚假网络游戏产品进行诈骗;(10)包装身份通过虚假网恋交友实施诈骗;(11)其他电信网络诈骗手法,如“PS 图片敲诈诈骗”“冒充熟人和领导诈骗”“机票退改签诈骗”“福利彩票中奖诈骗”“网约车托运现金诈骗”“中秋节蟹券诈骗”等。
2.具有明显的链条化、组织化特征
就链条化来讲,形成了以诈骗、赌博等犯罪为核心,以帮信、掩隐、洗钱等犯罪为链条的网络黑灰产业链,涵盖获取信息、吸粉引流、加工分发、实施诈赌犯罪、为犯罪提供支持、变现盈利、资金清洗等完整环节。就组织化来讲,无论是上游诈赌等犯罪,还是下游帮信、掩隐、洗钱、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等犯罪行为,各环节均分工明确,互相协作,甚至形成公司化运营模式。如在虚拟股票、期货平台诈骗案件中,犯罪团伙实行集团化管理,下设财务、人事、话术编写组、一线客户维护组、二线平台技术操作组、三线资金管理组等多个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并由首要犯罪分子统筹管理全部活动。
3.形成相对独立的犯罪中间层群体
信息、资金的加速流动是信息网络社会的重要特征。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部分人员控制了信息流、资金流,掌握着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电话卡、银行卡或者运营“跑分平台”,可同时为多个上游诈赌犯罪团伙提供信息、资金的通道支持,形成“一对多”的帮助模式。这类掌握信息、资金关键节点的人员,逐渐成为具有相当独立性的犯罪链条中间层。中间层群体是否为某些上游诈赌犯罪团伙提供信息、资金的渠道支持,往往取决于双方撮合的最终价码。因此,犯罪中间层群体的危害性,有时甚至超过被帮助的诈赌犯罪,成为整个网络犯罪链条中获利较大的环节。
4.犯罪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
不同于传统共同犯罪,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各犯罪团伙和环节之间缺乏一一对应的稳定性。在整个黑灰产业链中,有专门负责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团伙,有专门负责搭建引流、推广平台的团伙,有专门负责实施诈赌犯罪的团伙,有专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的团伙,有专门负责接收、转移资金或洗钱的团伙等,各团伙之间通常采用匿名通信方式,互不知晓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地址信息,犯罪链条甚至延伸至不同的地域和国家,若链中的任一环节被查处,其他环节的犯罪团伙会重新寻找合作者,组成新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因此,此类犯罪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
二、成因分析
(一)传统犯罪在信息网络时代产生异化
一是信息网络技术加速了信息和资金的流动,使传统犯罪能够以极低成本超越时空边界,拓展了实施范围和速度。传统的黄、赌、毒、诈骗等犯罪,几乎都能够借助互联网进行组织、沟通、结算,再与线下物流相配合,大幅提高了犯罪的“效率”。二是互联网时代衍生出几乎无穷尽的诈骗新样态,并呈现出“一对多”“多对多”特征,网络的匿名性又导致信息、资金的流动不再依赖传统的“点对点”方式, 提高了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的难度。三是网络空间的多层次、去中心化特征,延展了犯罪链条,弱化了不同环节之间的犯意联络,对传统共犯理论和打击犯罪的方式带来严峻挑战。
(二)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链条监管存在难点
一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明显的链条化特征,尤其是以上游诈赌等犯罪为核心,衍生出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帮信、掩隐、洗钱等外围犯罪圈层,形成了核心犯罪刺激产生外围犯罪,外围犯罪又服务核心犯罪的犯罪有机体。但传统的犯罪治理模式尚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犯罪生态。二是犯罪分子善于利用网络技术,如犯罪分子利用 AI 换脸、声音合成等技术进行伪装,自动生成逼真的语音或视频,冒充被害人的亲友或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犯罪分子利用大数据分析,研究被害人的网络行为和消费习惯,设计出精准的诈骗策略,大幅提高犯罪的成功率。三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使得犯罪分子能够迅速构建和销毁犯罪平台和犯罪痕迹,并通过技术手段逃避监管和追踪,现有的技术反制能力有时难以应对快速变化的犯罪手段。四是跨区域、跨国别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尚需进一步形成合力。
(三)部分群众贪图小利,警惕性不强
犯罪是一个具有贪利性特征的生态系统。对于犯罪分子来讲,其实施犯罪的动机是非法获利;对于被害人来讲,其落入犯罪圈套往往也因贪图小利而放松警惕。例如,有些被害人贪图不切实际的高额收益,轻信犯罪分子搭建的虚假投资平台,导致被骗;有些被害人无法抵制网络色情和免费礼物、小额佣金诱饵,陷入刷单返利诈骗陷阱;有些被害人警惕性不强,在陌生网站购物,随意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未经核实随意转账,最终被骗;有些被害人企图通过不正规途径消除不良征信,或者贪图低息、低门槛贷款,最终被骗。以上诈骗手法紧抓被害人的贪利心理,使得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越来越猖獗。
三、治理对策
(一)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坚持全面系统性惩处
全面把握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上下游犯罪之间的共生共治关系,深挖不同犯罪环节之间的利益勾连,全链条、无死角地斩断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利益链。要注重对上游诈骗、赌博、网络色情等犯罪的惩处,合理认定上游犯罪的共犯行为,避免以帮信、掩隐等罪名“兜底”打击犯罪, 避免造成重罪轻判。另外,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方针,使犯罪分子认识到实施犯罪后必然会快速受到惩罚,形成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强大攻势和社会氛围。
2.锚定重点人员从严打击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组织者、指挥者、骨干分子、主要出资获利者,“两卡”犯罪中的职业“卡商”、行业“内鬼”,尤其是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以及劣迹斑斑、屡教不改人员,均应从严打击。这类人员在犯罪链条中起到发起犯罪意图、坚定犯罪意志、凝聚犯罪力量、策划犯罪方法、促进犯罪实施、分配犯罪利益等关键作用,均属于重点打击的对象。
3.区别对待实现宽以济严
在坚持首恶必办的同时,对地位作用较小的从犯、仅少量提供电话卡、银行卡的“卡农”群体,以及人身危险性较小的人员,如受蒙蔽或因贪图小利而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沦为“电诈工具人”的在校学生、老年人、基层务工人员等,应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从宽处理,体现宽严相济。
(二)加强跨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提高联合惩治力度
1.加强跨地域、跨国别协作机制建设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跨地域、虚拟化特征,这就要求不断优化跨地域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指挥和处置体系,实现对信息、资金和人员的快速识别、拦截和处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逐渐发展成为全球性挑战,需进一步融入国际反电信网络诈骗体系,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在情报交流、案件协查、技术合作和司法协助方面的合作,切断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资金链、信息流和人员链,提高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成效。
2.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信息共享和处置机制
通过健全信息共享、沟通协调和联合处置机制等方式,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实现案件线索、资金流、信息流、人员流等关键数据的及时共享与深度分析。及时总结案件特征规律,建立常态化监管、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形成协同惩治合力。
3.加快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实现智能化监管
积极探索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充分发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技术优势,通过数据挖掘、模型构建、算法识别等方式,及时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苗头现象,并实现快速反馈、及时跟踪拦截,以及快速协同处置。
(三)加强行刑双向衔接,推动综合治理
1.推动行刑双向衔接
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加强金融、电信、互联网等监管部门、运营商,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有序衔接,共同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监管部门及银行业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监督检查和业务运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需视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发现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线索需视情移送监管部门处理;对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刑事从业禁止、禁止令的犯罪分子,应及时落实执行、矫正、教育引导措施。
2.加强电信、金融、互联网治理
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需全面落实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加强异常办卡核查和异常电话监测,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支付机构需健全客户尽调制度,建立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视情采取延迟支付结算等必要防范措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需落实实名制要求,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对涉案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或采取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3.加强工作沟通,推动综合治理
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风险隐患等问题,应及时启动工作沟通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执法监督、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等工作,形成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合力,推动综合治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反诈意识和防范能力
1.提醒群众莫贪小利做帮凶
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部分群众贪图小利,不知不觉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和帮凶。如在跑分平台业务中,部分群众沉迷于“轻松兼职赚佣金”的虚假宣传,甘愿注册平台会员,提供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或信用卡,并积极“抢单做任务”,赚取少量佣金。实际上,其在整个交易流程中起到收取、分散、汇总涉诈、涉赌、涉黄资金的中转过渡作用,不知不觉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2.提醒群众莫走捷径被诈骗
如部分群众想通过考证提升职业技能,但鉴于某些证书考试通过率极低,故产生了走捷径的想法,对网络培训机构宣称的有内部题库、考试包过、不过退费、推荐挂靠兼职等噱头深信不疑,部分受害人的职业甚至与考取的证书毫无关联,纯粹想通过挂证获得额外收入,最终被骗。实际上,挂靠证书不但涉嫌违法,影响个人诚信,且挂靠不等于“躺赚”,如果所挂靠单位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事故,证书持有者也可能会担责。
3.提醒群众莫因小失大落陷阱
如在刷单返利诈骗中,部分群众沉迷于“足不出户、高额佣金”的虚假宣传,甘愿成为“刷单客”“点赞员”“推广员”,通过做“新手任务”赚取小额佣金,后又冲击“进阶任务”,并在刷单返利 APP 中多充值、多抢单,以谋求多返利,最终血本无归。部分群众无法抵御低价、低息诱惑,通过不明链接在虚假购物网站上付款购物,或者在虚假贷款平台融资贷款,最终被骗。
4.提醒群众莫图一本万利入圈套
诈骗手法虽千差万别,但核心是让受害群众相信可以实现一本万利。如有的群众对网络投资理财平台宣传的优质项目、保本保息、高额回报、利滚利等噱头深信不疑,最终被骗;有的群众深信来路不明的彩票中奖信息、手机号中奖信息、中秋节蟹券、礼品卡,试图通过支付少量的手续费、税费、保证金去领取“大奖”,最终被骗;有的群众被诈骗分子以“稳赚不赔”“高回报”等话术吸引,参加所谓的彩票投资计划,最终被骗。
5.提醒群众遇事先核实后行动
综观所有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受骗群众只要保持头脑清醒,不因小利所扰,不受捷径所困,并熟知正规的核实渠道,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被骗。例如,面对教培诈骗,应核实对方的办学资质、证书的性质和发证单位,必要时向教育、工商和劳动主管部门咨询;面对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应拨打相关公检法机关的办公电话咨询;面对“PS 图片敲诈诈骗”,应选择报警处理;面对冒充电商客服诈骗,应向电商平台官方客服进行咨询;面对帮助消除不良征信诈骗,应打消非法获利的念头,并及时向征信主管部门咨询。
四、典型案例
/ 案例1 /
黄某一等诈骗案——
依法惩处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类诈骗
·基本案情·
黄某一、黄某二、谢某某等人组成诈骗团伙,冒充快递公司客服人员以丢失快递理赔为由,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骗取或窃取被害人钱款。其中,团伙主犯负责提供作案工具、购买快递信息、传授话术、分发作案用QQ号码、利用网络手段联系出卖个人信息人员、被害人、转移资金人员等等,并负责赃款分配。黄某一、黄某二、谢某某在团伙中从事话务员工作。该团伙作案手法有两种:一种是诈骗手段,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快递丢失件信息,冒充快递公司客服人员,以理赔为由拨打电话,骗取被害人信任,通过 QQ 或微信向被害人发送含有钓鱼网站的二维码,通过被害人扫码输入的信息获取被害人身份证号、银行或支付宝账号、密码等信息,之后以验证被害人身份、提高被害人支付宝芝麻信用分便于理赔等各种理由,让被害人自愿将钱款转入指定账户;另一种是盗窃手段,通过获取被害人银行、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等信息,再向被害人发送填写验证码的二维码,在获得验证码后,通过网络技术手段秘密将被害人银行、支付宝账户内的钱款转走。经查,被告人黄某一、黄某二共计非法获取他人钱款29万余元,被告人谢某某共计非法获取他人钱款22万余元。被告人郭某负责提供银行账户,帮助上述团伙转移犯罪所得2.8万余元,并收取17%的好处费。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一、黄某二、谢某某均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应两罪并罚,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以及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均并处罚金;郭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治罪意义·
本案系一起冒充电商物流客服诈骗的典型案例。犯罪团伙首先购买被害人的快递丢失件信息,再冒充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利用信息网络、钓鱼网站等技术,想方设法获得被害人的银行、支付宝账号、密码、验证码,并诱骗被害人向犯罪团伙提供的账号转账,或者使用技术手段秘密窃取被害人银行、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最后再由专人负责转移资金,组成完整的犯罪链条。本案彰显了司法机关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犯罪的决心。
·治理建议·
对此类案件提出以下治理建议:快递物流行业要进一步加强员工法治教育和行为监管,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加大宣传力度,提醒人民群众转账前先向正规网站客服核实,不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不向任何人提供个人银行、支付宝账号、密码、验证码,提高防骗意识。
/ 案例2 /
何某等诈骗案——依法惩处虚假征信类诈骗
·基本案情·
何某、张某、齐某先后赴境外加入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统一配备电脑及手机,培训话术、安排食宿、设置底薪及提成比例,并设置“拉手”“枪手”、后勤和管理层等岗位,安排“拉手”通过拨打电话冒充银行客服人员,以注销校园贷信息,否则影响征信为由欺骗被害人添加指定QQ账号,后由“枪手”通过话术诈骗被害人钱款。何某、张某、齐某在该集团担任“拉手”期间,被害人韩某被该犯罪集团骗取钱款共计4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张某、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分别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考虑三被告人系从犯,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均并处罚金。
·治罪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消除不良征信信息为由诈骗钱财的案例。犯罪分子组成分工完备的诈骗集团,远赴境外实施诈骗,利用被害人无知、恐慌心理,虚构相关征信信息,骗取被害人财物。此类犯罪严重损害了国家征信系统的权威性,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案的依法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惩治电信诈骗、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
·治理建议·
建议公民征信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征信信息的管理,公开公民个人征信的查询、使用和不良征信处理程序,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及时了解个人征信信息,提出消除不良征信申请,办理个人征信业务;网络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加强网络监管,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网络涉诈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共享境内外异常通联信息;金融监管和银行等部门应加强对异常资金的监测力度,健全对涉诈资金的追踪、止付、回转程序,及时协助执法部门拦截涉诈资金;进一步加强国际反电信网络诈骗执法合作,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综合治理。
责任编辑 | 翟珺 杨一帆
文字整理 | 李凤
版面编辑 | 吴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