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第三届体育(冰雪运动)法治保障学术交流会在河北张家口崇礼隆重召开。交流会上,18名与会专家学者和优秀论文、优秀案例分析作者,围绕“推进体育纠纷治理现代化,完善新时代体育法治建设”的会议主题,分学术论文、典型案例两个环节,就体育纠纷治理现代化、体育主体权益保障、司法服务保障体育产业发展等问题展开深入交流研讨。
典型案例研讨环节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利军主持,来自上海、天津、江西、北京、宁夏、河北等地的6名作者分别发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原院长焦洪昌教授,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胡海涛教授作了精彩点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李非易就《多层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主管边界的审查路径》作了发言,总结体育纠纷解决的多层架构和实践分歧,分析体育协会仲裁对诉讼的非排除性,探究体育仲裁委与法院的主管协调,提出体育纠纷法院主管权的递进式审查路径,为类案审理提供可资借鉴思路。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张晓斌就《拒绝“和稀泥” 以公正审判护航体育事业行稳致远》作了发言,在审视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发展与守正基础上,论述体育运动不同参与者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内涵,提出应从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入手,着眼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所从事行业特点,根据经营管理的正常能力和合理限度对责任承担进行准确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喻海松副主任在点评中指出,案例是活的法律,两则案例既为法院裁判提供参考,也为人民群众行为规范提供指引。优秀案例应注重培育打造,裁判规则应具有指引性,案例本身蕴含的价值规则应在文本中全面展现。同时,他结合从事案例工作的经验,对如何强化案例培育和优秀案例撰写提出针对性指导意见。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邹青山就《篮球运动中自甘风险的司法认定路径》作了发言,认为在篮球活动中自甘风险的认定应基于该规则四个构成要件规定,结合主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从而准确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确定损害责任,促进全民健身蓬勃开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青就《未成年人冰雪训练中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承担》作了发言,通过规范性分析,阐述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活动培训学习阶段发生的损害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而应适用教育管理者责任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教育机构是否具有盈利性、管理措施是否达到行业自律要求、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确定责任比例。
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在点评中指出,两则案例对明确自甘风险规则适用条件、范围及法律效果具有实践指导意义。提出适用时应注意利用法解释学平衡好民法自甘风险和体育法安全原则之间的关系,认为民事裁判应考虑全民健身运动和竞技体育之间的差异,在利益平衡中彰显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刘益辰就《体育活动中组织者的认定及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规则》作了发言,归纳在信息共享时代背景下,如何规范性认定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及活动组织者,认为受害人明知文体活动存在风险仍自愿参加,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在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其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刘晓燕就《“滑野雪”伤害纠纷中的规则适用与责任分配认定》作了发言,阐释具备较为丰富经验的滑雪者在“滑野雪”过程中,本人及滑雪场所经营者分别担负的更高个人谨慎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并剖析双方在未尽到应尽义务时,如何合理设置义务边界,以便准确界定损害后果的责任分配。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胡海涛院长对两篇案例分析作了精彩点评。他以高质量案例分析是否反映新的现实问题、提炼新的裁判规则、体现充分理论支撑为判断标准,认为两篇案例分析中对体育活动组织者的认定、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等核心观点分析精准、角度新颖,并对如何拓展体育法学研究视角,加强理论与司法审判互动等问题提出方向性意见。
与会人员通过深入交流,共同学习探讨法律条文在体育纠纷个案中的运用,共同汇聚提炼司法审判经验智慧和裁判规则,为以高水平司法助力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