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两起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典型案例。
全文如下——
宿迁市建设领域串通投标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加大对招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市住建局梳理2起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希望各地以案为鉴,加大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执法力度,切实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案例一
市住建局对深圳市A公司和深圳市B公司串通投标宿迁市某工程案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8日,经调查发现,深圳市A公司与深圳市B公司同时参与宿迁市某工程(造价1400万元)投标,并于2024年2月2日同时上传投标材料。上述两公司均委托第三人张某制作投标报价材料,张某为深圳市A公司与深圳市B公司制作投标报价所用造价软件加密锁号均为9733b***000a。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加密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情形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因此,深圳市A公司与深圳市B公司使用相同加密锁号编制投标报价并进行投标的行为视为串通投标。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深圳市A公司与深圳市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宿迁市某工程的违法行为。两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深圳市A公司与深圳市B公司分别处以7.756万元罚款。
案例二
山东C公司和安徽D公司串通投标宿豫区某市政配套项目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4日,经调查发现山东C公司与安徽D公司在参与宿豫区某市政配套项目(造价7820万元)投标活动中,两家企业文件制作机器码(5E96F***44E)、造价软件加密锁号(973***d0037)及上传标书IP(222.240.57.116)均一致。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山东C公司与安徽D公司上述行为视为串通投标。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两法衔接”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第三项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已依法将山东C公司与安徽D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案件评析
串通投标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直接伤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使得市场竞争变得不公平。久而久之,投标者会对招标失去信心,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提高市场经济竞争力。
因此,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等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势在必行。对涉嫌串通投标的单位必须依法从严处理,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进行信用惩戒;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