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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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向激励促自动履行
案件详情
2015年,被执行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与申请执行人杨某驾驶电动车相撞,致杨某受伤,形成交通事故。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之后双方因事故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进入法院审判程序,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某向杨某支付赔偿款11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满,且经济较为困难,拒绝履行判决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蓬溪法院穷尽措施未能找到刘某某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某为规避执行,也常年在外躲藏,案件执行迟迟没有进展,成为积案。
自动履行
2024年,蓬溪法院在积案清理过程中,重新启动了对该案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蓬溪法院对刘某某的账户进行了全面管控,并通过其户籍地村委会、其亲属告知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层层施压,导致刘某某心生畏惧,主动委托朋友到蓬溪法院说明情况。
了解刘某某的实际情况后,执行法官意识到该案有自动履行的可能:一是目前刘某某经过过年储蓄有一定的偿付能力;二是刘某某担心其子女就业受影响已经产生主动履行的意愿。于是执行法官进一步向刘某某释法明理,告知其逃避债务、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开导下,刘某某终于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抓住契机,执行法官迅速组织双方进行了见面调解,申请执行人也了解到了刘某某家庭的经济情况较为窘迫,主动作出部分让步,通过长时间的释法晰理,刘某某与杨某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某某很快按照协议履行了赔付义务,一起跨时九年的纠纷终于执行完毕。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蓬溪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意识和能力,将法律的“刚性”和善意文明执行的“柔性”相结合,努力做到既能维护权利人利益,又能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利,找到案件症结的平衡点,从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来源:李丽霞
编辑:综合办公室
审核:旷国军
签发:吕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