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邹成效
我的朋友小文给我看了这样一个朋友圈截图,询问了笔者两个问题。
第一、这种要约是否属于合法的劳务合同要约,如果完成相应的劳务活动但发生经济纠纷的话,人民法院会不会支持支付诉请?
第二、从刑事合规角度看,完成该劳务要约的话,是否涉嫌“侮辱尸体罪”?
笔者虽然无法判断该截图的真实性,但这显然不是一个符合公序良俗的正常的劳务活动,如果在履行该劳务过程中产生经济纠纷,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
至于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倒是个可以探讨的法律问题。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行为,该罪所保护的客体应该是复杂客体,既包括死者家属的感情,也包括良善的社会风俗。
但是如果死者家属的主观心态并不是为了侮辱尸体,尽管给社会风俗造成一定影响,能不能阻却该罪的成立?
也就是说,在探讨一个行为罪与非罪的过程中,复杂客体中,一个客体是否优于另一个客体?
例如,在上述冥婚的例子中,死者的父母是希望通过这种传统的风俗仪式让死者在身故后有一个圆满的家庭,主观意愿完全没有侮辱尸体的意图,甚至是出于对死者的关心和爱护。
但是,如果真的发生这种圆房式冥婚的话,肯定还是会对社会风俗造成一定的冲击,要说这是一种值得尊重的民间传统习俗,恐怕也过于骇人。
那么,是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呢?
笔者认为,不构成犯罪。
罗祥老师曾经举过一个例子:“有一个我记忆深刻的极端上访案件,某省,一个农妇的儿子被人打死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处理,认为属于民间纠纷,所以这个农夫去北京上访,她把她孩子的头给剁了下来,提着孩子的头去北京上访,到信访办,把头往上一摆,所以这个案件后来就被处理了.......“
这起著名的”提头上访案“发生在河南洛阳,王次妞、姚贞元夫妇的儿子姚国强被当地警方刑讯逼供致死,夫妇二人向当地多部门反映该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王次妞未来给儿子伸冤,就把儿子的头砍了下来并包好,坐火车到北京,去国务院信访局、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访申诉。(这里真的感叹,1991还能揣着一颗人头坐火车去北京,现在简直是不可想象),随后该案得到了严肃处理,根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洛法刑一判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两名主犯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这起案件中,这位悲愤的母亲割下自己冤死的儿子的头颅的目的是为了侮辱尸体吗?
当然不是,这是伟大的母爱。
有没有给良善的社会风俗带来不当的影响?
我想肯定是有的,我甚至可以想象国务院信访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接待这位母亲的同志,在没有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看到头颅后内心的心理阴影面积,这种场面毕竟还是过于惊悚。
午夜梦回,这些同志可还能睡个好觉?
不过,这也许也是督促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为死者伸冤的鞭策和动力。
再回到本文探讨的主题,难道我们能够因为这位母亲割下儿子头颅的行为造成对社会风俗的冲击,而认定这位伟大的母亲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吗?
虽然我们可能无法接受母亲的这种行为,甚至会因此给自己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不适,但是我们能理解一个悲怆到绝望的母亲的这种做法,对其态度是同情、容忍甚至是鼓励。
如果这种道德的良善,和法律产生一定冲突的话,那错误的或者说需要更正的,一定是法律
刑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这种惩罚必须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虽然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道德上被容忍甚至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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