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本报从米易县政府获悉,米易县四川泉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7物体打击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5月7日12时50分左右,四川泉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钛二作业区装卸二期窑前1#、2#压滤机翻板的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相关单位包括四川泉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发包方)、攀枝花市润东工贸有限公司(设备供货方)。

经查明,2024年5月7日,上午10点左右,压滤机翻板供货方润东工贸公司按照东方钛业公司合同要求,安排驾驶员廖某钊和送货人员黎某良驾驶轻型普通货车配送压滤机翻板至东方钛业公司钛二作业区。中午11点50左右,驾驶员廖某钊电话告知东方钛业公司设备部技术员某林货车已到达东方钛业公司门口,某林让其吃完饭后再进入,随后某林电话告知压滤机翻板更换项目承包方泉筑泰公司项目负责人邹某圭吃完午饭后准备组织工人安装压滤机翻板。

中午12时40左右,配送车辆到达东方钛业公司钛二作业区,驾驶员廖某钊电话通知技术员某林前来验货,某林正在赶往现场路上。此次压滤机翻板更换项目另一处施工地点的现场管理人员曾某发正好到达卸货点向邹某圭汇报工作。中午12时50左右,技术员某林还未到现场验货,廖某钊、黎某良和邹某圭、曾某发、邹某见分别站在货车左右两侧开始卸货,在共同解开固定压滤机翻板钢绳的过程中,压滤机翻板突然向货车右侧滑落,砸中邹某圭和曾某发。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润东工贸公司送货车辆“三超”运输,导致压滤机翻板不稳定状态产生;泉筑泰公司员工和润东工贸公司员工未识别到压滤机翻板装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未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同时在东方钛业技术人员未对压滤机翻板进行验货的情况下,开展卸货,导致翻板滑落砸伤。调查组还指出,泉筑泰公司、东方钛业公司、润东工贸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各自存在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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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为物体打击,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还明确了责任划分、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四川泉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建议罚款人民币60万元。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对本事故负次要责任,建议罚款人民币51万元。攀枝花市润东工贸有限公司,作为压滤机翻板供货、运输方,运送货物车辆“三超”运输,导致压滤机翻板不稳定状态产生,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相关规定,建议由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此外,四川泉筑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平,对本次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东方钛业公司副总经理黄某林、东方钛业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杨某群、东方钛业公司钛二车间主任张某全、东方钛业公司钛二车间设备技术员某林,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均建议暂停安全生产管理资格1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二的罚款。(文|中国基建报 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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