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宁夏某建设公司诉殷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应结合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情况进行实质判断。在案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双方当事人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一方举证未达至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前提下,另一方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提供案涉工程项目合同书、内部承包协议等证据,足以使本案借贷合意达至真伪不明状态。

基本案情

宁夏某建设公司诉称:殷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其借款,每次借款均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有部分未还。故请求判令殷某偿还借款。

法院查明,宁夏某建设公司称其与殷某之间系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即宁夏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宁夏某资源公司的工程分包给被告殷某施工;被告殷某称系其挂靠宁夏某建设公司单位承揽宁夏某资源公司发包的工程,系挂靠关系。另查明,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5月13日,殷某在宁夏某建设公司出具的7张付款单中经办人处签名并捺印,付款单载明:款项为项目工程款、贴现费用等,付款事由为借款、个人借支等。宁夏某建设公司向殷某账户转款。再查明,殷某于2020年9月向宁夏某建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转款,用途备注为殷某归还借款,合计279000元。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宁夏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宁夏某建设公司与殷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宁夏某建设公司提供的全部借据中均载明:今借到宁夏某资源公司,承揽土建项目,甲方宁夏某资源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也即殷某借支的款项系工程发包方宁夏某资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而非宁夏某建设公司自有资金。宁夏某建设公司自认其与殷某之间存在工程分包关系,即其有义务将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向殷某支付,据此认定殷某向宁夏某建设公司出具借据借款并非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而应理解为预支宁夏某资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故宁夏某建设公司与殷某之间就案涉款项无民间借贷合意,对宁夏某建设公司要求殷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文源 | 研究室

审核 | 高卫国

编辑 | 慕雨芙

责编 | 马海婷 李玉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