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的书面申请,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龙飞,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凤凰村2组52号
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611023xxxx
执行标的:执行标的金额为5075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661.00元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1174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龙飞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被执行人:毛建,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沙坪街道解台村8组33号
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741118xxxx
执行标的:执行标的金额为282166.15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1265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毛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5%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831-3327988、19383088170
联系人:周法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获取悬赏奖励的;
(六)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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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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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彭翰林丨责编:杨俊伟丨编审: 殷靖翔
监制: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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