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新闻
微信、抖音已经成为
人们记录生活的点滴、联络沟通的工具
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也从现实空间延伸至网络空间
有些人在利用微信、抖音
肆无忌惮发表不当言论
甚至辱骂他人
这就触犯了法律
网上辱骂他人!罚!
近日
刘某、刘某某
因纠纷问题在人数为168人的微信群内
疯狂输出
对骂了十几分钟
言语粗俗不堪、影响恶劣
最终双双进了派出所
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
立即展开调查及时固定证据
两人对其在微信群内
公然互相辱骂对方的行为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罚款200元
有些人觉得在微信、抖音
发发牢骚、骂骂人
没有什么大不了
事实未必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祸从口出 不可不慎
近期因在微信群等网络平台
公然侮辱他人者
均已被行政拘留、或予以罚款
2024年9月,魏某某为泄私愤,在魏某的抖音视频下方发布多条评论,对其进行公然侮辱、贬损其人格。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因其半年内曾受过管理处罚,从重处罚,依法对魏某某行政拘留5日。
2024年8月,滕某在一微信群(群成员280人)内使用“属实是个**”“你就是个**”等文字公然侮辱他人。滕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违法,依法予以罚款500元。
2024年9月,李某某在微信发布“超级大**”等文字公然侮辱朱某,2024年10月在朱某经营的店铺内,公然对朱某实施言语侮辱。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违法,依法对其行政拘留7日。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广大网民应遵守法律、文明上网
多点理性、少点冲动
若为逞一时口舌之快
在网络上肆意辱骂他人、发泄私愤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综合| 睢宁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