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登上热搜的报道“《都市报道 60 分》| 销售假冒保健品 判刑!”冲上热搜。看标题,以为是保健品圈又出了大问题,看完之后才发现,根本与保健品无关。
报道内容大概是,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 60 分》报道了宝坻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售卖假冒保健品案例。今年 8 月,宝坻区刘先生花 180 元购得四种补肾类保健品,发现其无生产编号与相关证书后举报。经鉴定,这四种保健品含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随后,由杜某经营的售卖该保健品的店铺被查处,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于 9 月以杜某销售假冒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工作。
从这起案件来看,
首先,这些产品连最基本的生产编号与相关手续都没有,根本不能称之为合格产品,更遑论将其定义为保健品。所谓的“保健品”称谓完全是一种错误定性,这无疑是让保健品无辜背锅。真正的保健品是经过严格审批和监管流程,有着明确规范和标准的健康产品类别,而此类三无产品与正规保健品有着天壤之别。
第二,产品中非法添加西地那非这一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这一犯罪行为的核心在于违反了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底线,在食品中擅自添加处方药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其本质是食品犯罪范畴,与正规保健品的概念和行业规范毫无关联。不能因为这些产品打着所谓“补肾保健品”的幌子,就将其与保健品行业混为一谈,从而误导大众对整个保健品行业的认知。
第三,法院最终定性为销售假冒食品罪,这清晰地表明了案件的性质。然而,媒体却在标题和报道中强行将其与保健品挂钩,这种做法实在令人费解。媒体本应秉持客观公正、准确清晰的报道原则,在报道此类案件时,应着重强调产品的三无特性、非法添加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准确的罪名定性,而不是为了吸引眼球,制造话题热度,就将此类与保健品无关的案件强行关联到保健品行业。这样的报道方式不仅容易误导公众舆论,让大众对保健品行业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偏见,也不利于整个社会对食品安全和刑事犯罪案件的正确认知与深入思考。我们期待媒体在今后的报道中能够更加严谨负责,避免类似的错误导向再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