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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管理路段

近日,厦门公安公众服务网发布《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湖里区、翔安区调整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严格管理路段的通告》,公布延伸扩大和新增的22条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严格管理路段,分布在湖里区和翔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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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停车详细说

厦门交警针对

日常较为常见、严重的

违法停车情况

详细地梳理解读

提醒大家

规范停车

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

科学规范治理违法停车,既能规范交通参与者停车行为,减少违法停车对道路交通秩序造成的影响,又能改善城市停车管理现状,优化道路交通秩序,促进厦门城市停车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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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随意违法停车

常见违停情况

在禁止停车标志、标线道路上停车

禁停标志:是一个红圈内蓝底红叉的图案。

禁停标线:是一条被施划在道路一侧边缘上的单黄实线。出现以下标志则表示该路段禁止一切机动车临时或长时间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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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上停车

有些驾驶人随意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上,认为非机动车和行人体积小、速度慢,可以绕过自己的车辆,没有影响到其通行,实际这是对非机动车、行人路权的侵犯,这种行为不仅有碍观瞻,也影响行人或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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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施工地段停车

车辆在路口、人行横道停放严重阻碍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如果把车停在十字路口或者丁字路口内的话,特别容易阻挡车辆驾驶人的视线,看不到有人过马路,行人也看不到车辆转弯,增加交通事故风险。同时,车辆在人行横道上停车会导致行人无路可走,造成人车混行乱象,极易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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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禁停区域内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地点,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以外,不得停车。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此外,厦门大桥、海沧大桥、集美大桥、 杏林大桥、翔安大桥、演武大桥、翔安隧道、海沧隧道以及成功大道、仙岳路高架上不得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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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处罚

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罚款200元,妨碍道路通行的,可以拖移机动车。在桥梁、隧道、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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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时,应选择正规停车场、停车泊位或其他允许停车的地点停车。应根据现场标志标线情况,车头按照指定方向停车,还应注意看清限时停放的时间要求。

在网状线区域内停车

网状线又称黄格线,线内严禁一切车辆停放,用以防止道路堵塞。视需要划设于易发生临时停车造成堵塞的交叉路口、出入口及其他需要设置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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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状线内、斑马线上车辆停放乱象

网状线常见出现位置

一种是施划在重要交通流交织点的网状线,当网状线前方有车辆行驶时,后车必须在网状线外保持车距,等到前方车驶离网状线空间,并且后车也可快速通过网状线区域不在该区域停留时,才可向前行驶通过网状线,这种标线的重要目的就是防止出现后车被前车挡住而无法尽快离开网状线区域,从而导致重要部位交通堵塞的停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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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施划在重要国家机关、军队、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公交枢纽门前的网状线,用以确保这类单位的车辆进出大门时,不被其他车辆所阻挡,从而影响其执行紧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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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不少划网状线的区域主要为发生火灾等突发警情时消防车通行使用的应急通道,不少车辆无视“消防通道严禁停车”的规定,将车辆违停在消防通道上,若发生突发警情时消防通道被车辆堵塞,救灾车辆将难以及时到达现场开展抢救,极易造成更大的伤亡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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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处罚

在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罚款400元,并拖移机动车。在网状线区域停车(一年内三次以上)的,罚款800元,并拖移机动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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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途经施划有网状线的路口、路段时,网状线前方有车辆停驶时,必须在网状线以外等候;当网状线前方有车辆停驶或已经缓慢行驶时,后车驾驶人应做好“预估”工作,只有确认网状线前方有足够空间停驶本车时,方可驶过网状线,避免在网状线内停车,给其他车辆的通行带来不便。

在交通繁忙路段、时段停车

在鹭江道等路段,不少市民经常看到黄色标志牌,上面标有“繁忙路段”等字样。这些被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按照规定是严格禁止停车的,否则将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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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忙路段、时段停车引发道路拥堵

交通繁忙路段、时段标志

看到以下标志便表示为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时段,禁止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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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处罚

在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停车罚款500元,妨碍道路通行的,可以拖移机动车。在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停车(一年内三次以上)的,罚款1000元,并拖移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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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繁忙路段主要为热门景区、商业办公区、老城区的周边路段,车流压力较大,所以要进行严管严控。根据规定,这些繁忙路段禁止长时间或临时停车,违法停车将被重罚。

在允许临时停车的道路上停车

厦门的五桥两隧、城市主干道及明令禁止停车的路段为禁停路,严禁停车;市区次干道、支路、规范设置了停车标志和泊位的路段为准停路;中小学幼儿园、医院、老旧小区等路段多为限停路,多有实行30秒、1分钟、5分钟不等的限时停车举措。

禁止长时间停放车辆标志

看到以下标志,即表示此处为禁止路边长时间停放车辆标志标线。这种情况下是允许机动车临时停车的,但一定要即停即走,不可停车等人等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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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车上

相关处罚

在允许临时停车的道路上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罚款100元,妨碍道路通行的,可以拖移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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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停车首先需避开禁止停车的路段,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如紧靠道路右侧路边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装卸物品必须做到即停即走。

非机动车违法停车

部分市民在骑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后,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侵占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不按箭头指示方向停放等不文明现象依然存在,这不仅降低了城市“颜值”,还会造成人行道拥堵等安全问题。

为避免因非机动车违停引发的安全隐患,非机动车应依规停放在划设的非机动车停车框内,入框按照头尾一致、顺向停放、整齐划一的原则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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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处罚

市民在道路上违法停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将被处以50元罚款。

如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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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管理规定,配合有关执法管理工作,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相关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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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违法停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该项处罚权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违法停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机动车违法停放——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停车

违反义务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处罚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5条第1款第2项,处以罚款200元,妨碍道路通行的,可以拖移机动车。

机动车违法停放——在网格线区域内停车

违反义务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处罚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5条第1款第3项、第2款处以罚款400元,妨碍道路通行的,可以拖移机动车。

机动车违法停放——在交通繁忙路段、时段停车

违反义务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处罚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5条第1款第4项处以罚款500元,妨碍道路通行的,可以拖移机动车,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时段停车(一年内三次以上)的,罚款1000元,并拖移机动车。

机动车违法停放——在允许临时停车的道路上停车

违反义务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2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处罚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5条第1款第1项处以罚款100元,妨碍道路通行的,可以拖移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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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伙儿互相提个醒~

一审:李梓凡

二审:王庆平

三审:庄梅芳

来源:i听厦门广播 厦门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