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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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中经常会出现,签订合同的仅为借贷中间人或名义借款人,实际使用借款的为第三人的情形。根据合同相对性,如果产生纠纷,通常要由签订合同的名义借款人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那么,符合哪些条件,名义借款人就可以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一、存在实际借款人且各方明确知晓
1. 借贷关系的实际主体明确
当能够证明在借款行为发生时,贷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达成了明确的借贷合意,并且贷款人清楚地知道名义借款人只是代实际借款人借款,这种情况下名义借款人可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例如,在企业贷款中,企业因某些原因(如信用问题等)无法直接贷款,便找到一名员工作为名义借款人向银行借款,但银行在贷款过程中知晓实际借款人为企业,包括通过贷款面谈记录、内部审批文件等证据显示银行对实际借款主体有明确认知,那么名义借款人可主张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院在《王德圣、陈世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实际用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出借人和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责任。
2. 书面协议或证据证明
存在书面的协议明确表明名义借款人是代实际借款人借款,并且该协议得到贷款人和实际借款人的认可。这份协议应当详细说明借款的实际用途是为了实际借款人的利益,如用于实际借款人的经营活动、投资项目等,同时还应注明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例如,有一份三方签订的借款代持协议,其中清楚地划分了各方在借款过程中的角色和责任,明确名义借款人只是协助办理借款手续,还款责任由实际借款人承担。
二、贷款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况
1. 贷款方的欺诈行为
当贷款方采取欺诈手段,使名义借款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借款合同,名义借款人可以主张免责。例如,贷款方故意隐瞒借款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如高额利息、不合理的违约责任等),或者虚构借款用途等情况误导名义借款人签字,名义借款人在发现这些欺诈行为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借款合同无效,从而不承担还款责任。
2. 胁迫等非自愿情况
如果名义借款人是在受到胁迫(如人身威胁、财产威胁等)的情况下参与借款行为,那么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例如,有证据显示贷款方或实际借款人以威胁名义借款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为手段,强迫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名义借款人一旦能够证明胁迫事实的存在,就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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