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中茅台”“军工品质”
某些商家向顾客兜售“军队特供酒”
声称其品质和贵州茅台一样好
是否真的有“军”字号特供酒?
售卖的商家又是否要担责呢?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原告朱先生在上海某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了6瓶白酒,单价每瓶300元,共计支付货款1,800元。白酒的产品标签标注了“军中茅台酒”“非卖品”“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八十周年”“15年陈酿”“军工品质 值得信赖”等字样,存放白酒的纸箱上还印有“沈阳军区指定生产厂家 沈阳军区农业技术试验培训基地出品”“军内专供 禁止买卖”“制造商:某市某粮油综合加工厂”“产地:辽宁沈阳”等标识。商家介绍这是部队用酒,质量与贵州茅台酒一样好。
朱先生买下白酒后,发现涉案白酒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厂家电话等,属于三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朱先生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上海某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白酒款1,800元并赔偿18,000元。
▲涉案白酒包装图片及购买小票
对此,被告上海某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辩称:涉案白酒外包装印有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编号,该酒是按照相应的生产标准进行生产,并非假酒;白酒瓶身明确标示“非卖品”“军中茅台”,原告应当知晓该酒与贵州茅台集团的“飞天茅台”并不一样,被告没有故意混淆或误导原告,不存在欺诈行为;被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销售酒类食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食用涉案白酒对身体健康造成伤害,故原告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缺乏依据。
法院裁判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白酒属预包装食品。根据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内容。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涉案白酒包装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且被告未举证证明涉案白酒的合法来源及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故应认定涉案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销售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认定其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上海某汽车用品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朱先生货款1,800元并支付赔偿金18,000元,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李斌
上铁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
一、“军”字号特供酒均为假酒,消费者应提高防范意识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冒用人民军队名义,销售所谓“特供”“专供”等假酒牟取暴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滋长不良社会风气,损害人民军队形象。对此,2022年7月6日,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明确线上线下销售的“军供”“军队特供”等标识、字样的商品均系非法产品。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军”字号特供酒,消费者对此应擦亮双眼,不要抱有猎奇心理,对标有该类标识的商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法官在此也提醒广大商家,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所售产品进行如实介绍,切不可为增加销售量而冒用“军”字号产品进行虚假宣传。
二、司法应以“四个最严”护航食品安全
“舌尖上的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是必须守护的底线与红线。党的二十大报告将食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强调要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法分子伪造“军”字号酒水进行售卖,不仅影响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而且多是以低档白酒灌装、勾兑进行生产,以次充好,经营者也往往无法提供酒水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这些酒水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也会造成极大隐患。上铁法院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司法保护,对此类行为予以打击,以“四个最严”的态度切实筑牢食品安全屏障。
素材提供| 民庭 李斌 靳先德
责任编辑| 傅婷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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