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乐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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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
设置合理的道路交通设施
可为交通参与者提供
视觉交通环境和交通指引
在设施上保障行车安全、交通畅通
可是这些设施经常遭到人为的破坏
更有甚者为图一时方便
公然故意损坏道路中间护栏
给道路交通造成安全隐患
近日
犍为公安处置一起
故意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案件
案件回顾
2024年11月27日下午,犍为公安交警开展街面巡逻时,发现玉津镇凤凰路北段迎宾广场外,新安装的人行横道隔离桩缺失了两根。经初步查看,该处交安设施系人为破坏。
交警部门随即与派出所开展联合调查,迅速于28日上午锁定违法行为人杜某某(男,63岁,四川犍为人)。据杜某某交代,2024年11月27日10时30分许,其看到该路段人行横道新安装了隔离桩,认为会影响自己的三轮摩托车今后在该位置的掉头,便手动取下两根隔离桩,扔在附近的草丛里。经询问,杜某某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隔离桩缺失,可能造成车辆随意横穿,对人行横道通行人员构成危险,同时增加车辆与主路车辆碰撞的事故风险......”,经过民警的法治教育,杜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鉴于杜某某认错态度良好,且主动恢复设施,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1款之规定,对杜某某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社会公共财产,受法律保护。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不仅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城市形象,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爱护隔离护栏、警示桩、信号灯等公共设施,积极举报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对于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