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住建厅

近日,广东省住建厅通报处罚4名专职安全员,均因工地亡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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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李政霖

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5

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

2024年9月21日,由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的嘉燕悦江府项目(位于茂名市化州市东山街道东堤南路东侧、新朝南路西侧、东山大道南侧)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9月25日,我厅对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你作为该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防水班组工人(吴国新)参加高处坠落、触电、消防、中暑等安全教育培训,未提供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的记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98号),你10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粤建安C3(2012)0014061)6个月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2月3日至2025年6月3日。

你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上标注暂扣《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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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李顺

身份证号码:4409821990*******2

住址:广东省化州市东山街道办*******

2024年9月21日,由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的嘉燕悦江府项目(位于茂名市化州市东山街道东堤南路东侧、新朝南路西侧、东山大道南侧)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9月25日,我厅对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你作为该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防水班组工人(吴国新)参加高处坠落、触电、消防、中暑等安全教育培训,未提供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的记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99号),你10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粤建安C3(2012)0005443)6个月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2月3日至2025年6月3日。

你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上标注暂扣《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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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黎千铭

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7

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河西街道办*******

2024年9月21日,由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的嘉燕悦江府项目(位于茂名市化州市东山街道东堤南路东侧、新朝南路西侧、东山大道南侧)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9月25日,我厅对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你作为该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防水班组工人(吴国新)参加高处坠落、触电、消防、中暑等安全教育培训,未提供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的记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100号),你10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粤建安C3(2020)0021037)6个月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2月3日至2025年6月3日。

你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上标注暂扣《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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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林瑞斌

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9

住址:遂溪县遂城镇*******

2024年1月28日,由广东伟恒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华大·恒福里项目(位于茂名市茂南区开发区吉祥小区JIXIANG-23地块)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茂名市茂南区城南街道“1·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

上述行为表明你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94号),你10月3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粤建安C3(2010)0009383)6个月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1月22日至2025年5月22日。

你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上标注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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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凯、陈黎花

校对:唐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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