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庙仙乡某村的黄某承包本村的林场,并购买林场的一处宅基地,用于建房护林。合同签订后村委会以出让林地不能建房护林为由,不让黄某建房护林,致黄某建房所筹备的材料基槽挖掘等费用3万余元付之东流,黄某多次找村委会索取赔偿未果。黄某在承包期限到期后,又延期经营十年未按期将林场交付给村委会,双方一直僵持至今年10月份,申请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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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立即受理此案,乡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黄冯带领调解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实地调查、调解此案。调解员首先找到黄某,调查该纠纷的起因,黄某述称当初自己承包本村的林场,签订合同时,合同上已写明由村委会提供林场旁边的一处住宅,供黄某建房护林,可签订合同后自己积极筹备建房的材料(钢筋、水泥)且基槽已请挖掘机挖好,村委会又以种种借口不让建房,自己多次找村里协商,村里对违约一事只字不提,黄某于是在承包到期后未将林场交付给村里,而又延期10年,现在村里又向自己索取林场和延期的承包费,所以双方才引起纠纷。

了解这一情况,调解员心中知道了症结的所在,于是又来到该村,据该村委会负责人反映,当初签订合同时村里确实承诺给黄某一处宅基地建房护林,可因村委会负责人几经变迁不固定等原因,未能给黄某落实,因而也给黄某建房未成造成了损失,该村委会开会时也特别商量过,准备从他延期10年的承包费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对他的赔偿。调解员了解黄某的意愿又加上村委会的观点立即将双方叫到一起,将事情原委仔细梳理一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村委会确实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黄某未经正确的途径将集体的林场强行延期10年,而拒不交承包费,也实属不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黄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来看,双方均有责任,当场双方认识到这一点,表示让步了结此事,不再为此事继续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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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员的一番努力,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因双方均有责任,故延期10年的林场承包费11000元黄某承担5000元、村委会承担6000元。

二、黄某在2024年12月31号之前处理完林场的树木,并将原林场交付给该村使用。

三、黄某因建房所造成的损失从此与村委会无关。

至此,一桩历经十年的合同纠纷就此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