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市委市政府《淮安市关于巩固增强经济持续向好态势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购买保障性住房支持力度。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的15%,提取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如约定份额的,提取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个人所占份额应付房价款。

二、支持在实际工作地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由“在淮安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调整为“在本市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实际工作地”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所在区域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所在区域按主城区(含清江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淮阴区、淮安区、洪泽区、涟水县、金湖县、盱眙县划分。

三、扩大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范围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扩大至自住住房电梯的新建和更新改造。

四、提高绿色建筑、改善型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家庭,购买经住建、资规部门认定的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房)、改善型住宅(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在贷款受理时本市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20%。

五、支持缴存人租房提取金额与其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对使用账户余额倍数计算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将缴存人近2年在本市的租房已提取金额,与其个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

六、支持房票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所购住房总价的20%,购房首付款支付凭证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使用房票金额和个人自有资金支付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房票购房的其他贷款政策参照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7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受理时贷款政策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改善型住宅贷款最高额度上浮政策与多子女家庭、人才安居、新就业单位缴存职工购买本市共有产权房等其他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不叠加享受。

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9日

来源:淮安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