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类案件标的额大、专业性强、工程量结算复杂、审理周期长,妥善化解此类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近期,港口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多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化“两难”为“双赢”,大大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切实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打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互诉“冤家”变合作“亲家”
原告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单位与被告防城港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单位陆续签订4份《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竣工,且工程经验收合格。
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基于4份合同最终确认结算的工程总款价为1498万余元,被告先后支付工程价款1347万余元,但尚欠原告150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偿还,遂将被告诉至港口区法院,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防城港市某置业有限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认为原告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有增值税发票未开具给被告,逾期开票的行为导致被告不能依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之法定优惠,多缴税款10万余元。主张原告应当先行开具专用发票,如若不能开具,则赔偿未开具发票所造成的损失10万余元。
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分歧较大,但是主办法官李明娟认为此案件调解是最好的解纷方式,本着“哪怕有一点调解机会,都尽最大努力去试试”的心态,法官详细阅卷,发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工程量及金额均有相应签证单佐证,事实较为清楚,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广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开具发票给防城港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这个问题上。
为更好地了解企业困境和真实诉求,法官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并积极组织庭前调解,以双方无争议的事实和面临的困境为关键突破点,耐心引导双方相互理解,努力将双方当事人的分歧缩小再缩小。
最终,经过法官组织多轮沟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减少部分违约金,并在约定时间前将发票开具给被告,被告也将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双方放弃本案其他的诉讼请求。
“合并同类项”调解更高效
2019年-2020年期间,被告某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陆续签订6份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中标的某一项目的全部工程量;2020年7月,被告某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又与原告某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将被告承建的某工程项目交由原告实施。
合同签订后,两原告按照合同内容依约履行完毕施工义务。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有部分款项拖欠两原告未支付。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多次与被告某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交涉支付剩余工程款事宜未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主办法官李柏良在收到两案后,发现两案案由相近,皆为合同纠纷且被告相同,此外,双方系长期合作关系,存在较大的调解基础,若两起案件“打包”一起调解,既能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能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的影响,于是法官决定两案合并调解,联系原被告公司了解实际情况。
“我们是希望调解结案的,但是被告一直拖延支付下去,也不是办法……”原告向法官来电表示。
“我们公司并不是恶意拖欠原告他们的工程款的,但是我们认为并未完成最终结算,所以没有支付完工程款……”电话中,被告表明了公司困境,并表示愿意与原告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了解到双方存在的症结在于结算问题,这两个案件工程量巨大,双方若不完成结算,后续可能还要进行造价鉴定,增加双方当事人诉累。于是,法官便从促进双方结算为突破点进行调解。
经过法官“面对面”“背靠背”调解,引导双方求同存异,不断缩小争议点、扩大共识面,在多轮调解下,促使两原告与被告同意开展确认工程款支付方式与对账结算同时进行的“两步走”调解方案。最终,被告与两原告公司完成最终结算,并对尚欠工程款的金额、支付时间等方面进行确认,达成调解协议。
组织调解的当天,因其中一家原告公司在外地,不能到庭签订调解协议,为避免当事人费时费力来回跑,造成诉累,承办法官决定利用“云上法庭”组织开展线上调解,并于“云端”签字确认。至此,标的金额近1.2亿元的两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获得实质性化解。
11天解纷,是“快解”更是“优解”
因某工程需要,原告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材料买卖合同》及《沥青路面工程承包补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向施工工地供应沥青混凝土,并按约定完成主路机动车道施工,工程完成后已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双方确认总工程款为376万余元。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款项,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明娟通过仔细审查案件卷宗材料,在庭前调解阶段与原、被告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发现该案事实清楚,双方具有调解基础,便持续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并释明法律责任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该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从立案到成功调解结案历时11天,不仅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更帮助企业从繁琐的诉讼程序中走出去,重回生产经营正轨。
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港口区法院始终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及时总结建工领域矛盾多发风险点,准确把握“调”“判”关系,努力让每起纠纷找到最合适的解决方法,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同时,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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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港口区法院
编辑:黄舒婷
责编:吴凰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