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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阳和部分业主在去天津一中院开庭的路上/2024年4月2日拍摄

文/盛学友

笔者关注并报道的天津今晚报记者、高级编辑王晓阳与天津市鹏程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天津:物业擅自涨价合法吗?女记者“死磕”鹏程物业台前幕后》《天津今晚报女记者“死磕”鹏程物业擅自涨价案二审第二次开庭》,历经两年半时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晓阳“死磕”的焦点问题——“鹏程物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涨价是否合法”最终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4年10月25日,天津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鹏程物业2018年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违法,王晓阳要求退还2018年多缴纳的物业费诉求获得支持。

天津一中院判决,王晓阳按调价前费用标准支付鹏程物业九成物业费;鹏程物业退还多收取的王晓阳物业费780元。

天津一中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王晓阳依判决向鹏程物业交纳了相关物业费,但鹏程物业并未依判决退还王晓阳多缴纳的物业费。

12月3日,王晓阳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她将于近日向南开区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请求对鹏程物业应当退还的780元物业费予以强制执行。

南开法院:交费即已知晓并认可且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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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泽园小区入口处/2024年12月3日拍摄

今晚报记者、高级编辑王晓阳,是天津市南开区华苑新城瑞泽园小区的业主,入住瑞泽园小区后,每年按时如数交纳物业费。

但是,王晓阳在整理其丈夫缴纳的2018年物业费收据时却发现,物业收费标准提高了,出于记者职业习惯,王晓阳对此进行调查了解发现,鹏程物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行为违法”。

从2019年开始,王晓阳拒交物业费。其他业主亦拒交涨价后物业费,同时,针对鹏程物业违法涨价问题,多次向街道、市和区物业办及区政府等多个部门反映,但问题均未得到解决。

2021年7月,通过信息公开发现,鹏程物业与瑞泽园业委会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物业服务合同,2010年7月8日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合同。

王晓阳认为,鹏程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且又未经业主大会程序和户数及面积“双确认”及半数以上业主书面同意擅自涨价,涨价违法,属于乱收费。为此,王晓阳继续向有关方面反映鹏程物业违法涨价问题。

接着,蹊跷的事情发生了。

王晓阳等拒交物业费的几位业主的车辆,被鹏程物业禁止进入小区,王晓阳等业主遂将鹏程物业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依法支持了王晓阳的诉求。

2022年4月,鹏程物业将王晓阳诉至法庭,要求交纳涨价后的物业费。王晓阳提起反诉,要求鹏程物业退还违法收取的物业费。

该案一审,鹏程物业胜诉,王晓阳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后,鹏程物业胜诉,王晓阳再次上诉至天津一中院。

笔者认为,这起案件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遂前往天津进行调查了解,并以《天津:物业擅自涨价合法吗?女记者“死磕”鹏程物业台前幕后》为题,报道了王晓阳与鹏程物业的这场官司。文章发表后,引起强烈反响,广大网友纷纷留言,谴责违法涨价行为。

鹏程物业原一审诉请法院判令王晓阳以涨价后标准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物业费7498元及拖欠物业费产生的滞纳金2578元,共10076元;王晓阳反诉请求判令鹏程物业退还2010至2018年物业费共12046元。

该案原一审及重审一审后,南开区法院认为,2007年鹏程物业与瑞泽园业委会所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到期后,与小区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王晓阳纳了2018年物业费应认定已知晓并认可且已履行涨价后收费标准的事实王晓阳主张鹏程物业退还多收取的物业费于法无据;鹏程物业服务并非尽善尽美,仍存在瑕疵尚需改善;物业费上调,系就涉诉小区现状无法按照法律规定谋求对物业费价格的调整导致的无奈之举,但从上调物业费的程序要件上存在不规范之处

对此,南开法院原一审及重审一审判决,王晓阳酌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6748元,驳回鹏程物业滞纳金等其他诉求,驳回王晓阳反诉全部请求。

王晓阳再次上诉至天津一中院。

天津一中院:擅自涨价违法,退还多收费用

2024年4月2日、8月6日,天津一中院对王晓阳提起上诉的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法庭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晓阳是否应当向鹏程物业支付诉争物业费以及数额如何认定?鹏程物业应否向王晓阳退还已缴纳的物业费?

对于上述两个争议焦点,其核心问题是:鹏程物业2018年调价行为是否合法?对王晓阳有无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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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院(2024)津01民终2612号民事判决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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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院(2024)津01民终2612号民事判决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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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中院(2024)津01民终2612号民事判决部分内容

天津一中院审理后,从三个方面分析认为:

第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费由业主与物业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本案中,鹏程物业与瑞泽园小区业委会2007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2007服务合同》——笔者注),未约定物业费调价幅度和程序,合同到期后亦未再签订合同。各方未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鹏程物业如因运营成本、物价等因素确需调高收费标准,应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如确实无法履行手续,可依法退出小区管理。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物业费调整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在履行法定表决程序前,部分业主自愿纳调价费用对其他业主不发效力。

参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成本变化,拟定调价方案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调价方案应经“双过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案中,鹏程物业未充分举证证明曾拟定调价方案、依法公示方案以及经“双过半”业主书面同意的事实。

鹏程物业提交的《收费确认表》系2019年后补,且内容系部分业主对提高收费标准事实的确认,而非履行法定决定程序的结果,不能体现全体业主意志。王晓阳及部分业主对该确认表真实性亦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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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程物业提供的《收费确认表》

第三,鹏程物业未举证证明,其在调价前已事先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并获批复实施。其提交的《2019年1-6月份物业信访问题台账清单》形成于 2019 年 6 月后且内容仅涉及“如实填报信访问题情况”。台账清单下方手写内容,无法认定为社区党组织同意或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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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程物业提供的《台账清单》

笔者注意到,判决书提到的《2019年1-6月份物业信访问题台账清单》,下方手写内容为:告知:瑞泽园小区物业费价格调整,经小区业主超过三分之二业主签字认可,特此……天津市鹏程物业有限公司 2019.9.11”。该手写内容,并未加盖社区印章。

天津一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鹏程物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业主提出违规收费抗辩或者请求退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鹏程物业按照调价后标准收取调价部分物业服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鹏程物业已按照调价后标准收取王晓阳2018年度的物业服务费2126元,对于王晓阳请求退还该年度多收取的物业费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王晓阳提出的 《2007服务合同》无效并据此要求退还已交物业费问题,天津一中院认为,王晓阳一审反诉请求不含该项诉讼主张,且物业服务合同效力涉及全体业主权益,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单个业主无权单独诉请确认无效。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及民法典有关规定,不予处理。基于庭审调查情况及上述分析认定,天津一中院对王晓阳关于调取证据及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笔者在天津采访时曾经问过王晓阳:“你认为2007年业委会成立和《2007服务合同》无效的理由是什么?”

王晓阳告诉笔者,根据其调查了解,2007年业委会成立,未经业主大会公选和公示等合法程序;时任业委会主任不是小区业主,没有参选业委会的资格;《2007服务合同》的签订及物业费标准,未经业主大会及“双过半”业主签名同意等合法程序。

为此,二审期间,王晓阳另申请调取2007年瑞泽园业委会成立全部原始档案、2019年鹏程物业提交的《收费确认表》及通过涨价程序的原始文件、2023 年 5 月 30 日华苑街道“关于社区同意瑞泽园物业涨价盖章”答复会议纪要。

天津一中院终审判决书显示,案件审理期间,本院赴南开区华苑街道办事处调取上述会议纪要未果。

2024年10月25日,天津一中院依照民诉法规定,做出(2024)津01民终2612号民事判决:

撤销南开法院重审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变更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王晓阳给付鹏程物2019年1月1日至2022 年 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937元;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鹏程物业退还王晓阳2018年1月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缴纳的物业费780元;

驳回鹏程物业其他诉求;

驳回王晓阳其他反诉请求、上诉请求。

业主点赞天津一中院: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王晓阳始终坚信,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同时更坚信,天津一中院一定会依法秉公处理其上诉案,“原告虽然是我个人,但本案代表的,已不仅仅是我个人了”。

2024年10月26日晚8点01分,王晓阳在小区业主群发布消息称,“本案昨晚已尘埃落定,终审判决下来了”,天津一中院终审判决结果是,鹏程物业擅自提高物业收费标准违法,退还王晓阳多缴纳的物业费。

笔者问王晓阳:“在长达两年半的时间里,经历了一审、上诉、重审、终审四个程序,当看到天津一中院终审判决结果,你是怎样的心情?”

王晓阳回答笔者问题时的声音,充满了乐感,每一个字,都如同一个快乐的音符:“这个结果,在我意料之中,从原一审判决被一中院发回重审时,我就一直坚信,一中院能够依法秉公处理这起案件。终审判决后,我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了众多业主,一时间,微信群里业主发言不绝于耳,一条条短信的提示音,像是世上最好听的乐曲,叮叮当当,一路欢唱。”

彼时的王晓阳,在去往今晚报社上夜班的路上,虽然路面车辆拥堵,但是她不再像以往那样感到焦躁不安,而是心情畅快,汽车在她轻点油门下快乐平稳行驶,“去他的恶意诽谤,去他的威胁恐吓,去他的借故生非,曾经历过的一切不公与磨难,都在打开终审判决的那一刻,化为泡影,烟消云散”。

而在瑞泽园小区业主群里,业主们则兴高采烈地纷纷为天津一中院公正判决点赞评论,正如张艺谋导演的影片《第二十条》以及今年全国两会“两高”工作报告所说,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不能向不法低头,王晓阳“死磕”“鹏程物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涨价是否合法”的疑问,被天津一中院公正判决给出了正确答案:法绝不可能向不法让步!

“为一中院点赞”、“公正”、“瑞泽园小区有法可依了”、“瑞泽园春天来了”、“谢谢王(晓阳)女士,你用实际行动捍卫了法律的尊严,也为我们全体业主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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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泽园小区业主微信群部分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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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泽园小区业主微信群部分截图

11月2日,瑞泽园小区业主群发布了业委会及其五位成员《致瑞泽园小区全体业主的一封公开信》,介绍了鹏程物业与王晓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情况,以及如何更好地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等问题,也引起广大业主广泛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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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瑞泽园小区全体业主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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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泽园小区业主微信群部分截图

王晓阳向笔者表示,大家对一中院的公正判决拍手称赞的同时,也很感慨,要想彻底解决小区物业治理乱象,维护业主自身合法权益,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但是,仅仅依靠某些业主以个人名义进行诉讼,无法从根本上改善或者很难改变小区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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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阳路过瑞泽园小区三角地带依然感慨万千

作为本案王晓阳的代理人,王晓阳的爱人曹立洲,经历了案件的全部过程,他也不无感慨的告诉笔者,全国很多小区业主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或多或少地推进了小区生态的改善,但是,要想真正维护小区广大业主合法权益,还是要靠业委会,“经过小区业主多年努力争取,我们终于在2023年年底依法成立了瑞泽园业委会,业委会将义无反顾地担负起这个重任”。

王晓阳作为一位新闻工作者,心中一直充满阳光,经历了两三年的维权及诉讼后,更坚定一种信念,那就是,“在各级政府、组织依法指导和协助下,只要大家都能依法行事,心往一处想,劲儿往一处使,所有问题就都能尽快解决,不仅节约社会资源、司法资源,而且也会让每一个小区更加和谐、快乐”。(文/盛学友)

(盛学友,民革党员,资深法治媒体人。从事法治记者30多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

盛学友:中国报道,报道中国

忘不掉过去!向那些战斗在新闻一线的记者同仁朋友致以崇高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