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子过得可真快啊!再过两天,我们将在12月6日迎来大雪节气。这意味着,大家距离春节仅剩两个月时间。“该不该燃放烟花爆竹?”“如何正确燃放烟花爆竹?”等,再度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近期,聚焦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山东多地有了新动向。在烟台,栖霞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海阳市明确了相关范围,并附上高清地图;在青岛,即墨区扩大了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黄岛区、莱西市也相继发布了最新通告……下面一起来看——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栖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改善栖霞市城市空气质量,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结合栖霞市实际,栖霞市公安局草拟了《栖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征求意见稿),2024年11月28日已在栖霞市政府网站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采取书面形式,将修改内容、修改理由,以及意见提出人真实姓名、所在单位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栖霞市公安局。

征集时间: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28日

电子邮箱:qxzadd@yt.shandong.cn

关于对《栖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

(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制订2025年度《栖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主要内容如下。

为切实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结合栖霞市住建部门提供的栖霞市建成区范围遥感影像图,现拟将栖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按建成区域划定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迎宾路(南至翠屏工业园区南首,北至太虚宫北立交桥)两侧建成区范围内的区域(西至民生路庄园街道小石岭村村碑处);北至腾飞路、环湖路(北至环湖路与丹霞路交叉口)、仙霞路;东至S209省道;南至文化路(至翠屏街道老龙湾村)两侧、翠屏路以南建成区区域,上述道路、河流形成的封闭区域(道路、河流及其经过的建制村庄全域);含庄园街道办事处观东村、大卧龙村、小卧龙村、南岩子口村、十里铺村、栾家夼村、草庵村、北七里庄村、古镇都村、邢家疃村、郝家疃村、王格庄村、谢家沟村、主格庄村、小东沟村15个行政村全域;翠屏街道办事处西三里店村、西二里店村、林家亭村、小流口村、城东沟村、枣行村、城关村、小雾滋夼村、大雾滋夼村、店西沟村、老龙湾村、南二里店村、南丁家沟村、南三里店村、南林家庄村、五里后村、南七里庄村、石家庄村、南宋家沟村、十里庄村、东富源村、西富源村、南富源村23个行政村全域,划定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

(二)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具体规定,按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执行。

(三)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四)本通告自2024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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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阳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的公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发布我市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如下:

一、主城区范围:南至海天路,西至龙山街(含龙山街与海园路交叉路口向北延伸路段),北至虎山街与东凤大道交接点,东至东凤大道,上述路段交汇闭环区域。

二、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东村河以西—青威高速以南—北京路以东—海翔中路以北。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其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按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在一般管理区内的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公告有效期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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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

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即政发〔2024〕20 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天山一路与墨水河交汇处(即墨城阳界)沿天山一路(向北)---淮涉河二路(向西)---青荣城际铁路线(向北)---营王路(向东)---墨城路(向北)---营上路(向东)---204国道(向北)---祥泉一路(向东)---云水一路(向北)---沿祥泉二路(向东直线延伸)---龙青高速(向南)---即墨城阳界形成的闭合区域。

滨海公路与尼姑山路(在建)交汇处沿尼姑山路(向东)---凤凰山路(向南)---鳌山名苑北围墙(向东)---鳌山名苑东围墙(向南)---鳌山名苑南围墙(向西)---凤凰山路(向南)---问海路(向西)---滨海公路(向北)---滨海公路与尼姑山路(在建)交汇处形成的闭合区域。

以上区域以道路外边缘路沿石为基准,河流以中线为基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特定条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空气重污染期间(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

(三)全区区域内,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四、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公安部门按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禁放区以外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即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即政发〔2020〕12号)废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划定黄岛区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知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知如下: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建成区范围

中国石油(8.100, 0.08, 1.00%)大学古镇口校区东侧海基线开始沿顺时针方向→海军路→高峪村(含)→山川路→映山红路→石门寺路→滨海大道→海西路→大珠山南路→海西支路→海西路(含峡沟村、明月海洋科技园)→凤玉路→玉泉路→风河北路(含孟家庄村)→铁橛山路→海西三路→东岳西路→菊花山路最东端与玉锦路连接线→玉锦路→双凤山路→珠山北路→背儿山路→204国道→石寨山路(含青岛海创小镇)→凤凰山路(含王家河岩村、郑家河岩村)→背儿山路(含安口村、薛家岭村、水城村)→水城路(含冯家岭村、兰西社区)→泰发路→两河支路→两河路→胶州湾东路(含北高家庄村、崮上村、隆和大溪谷、清华青岛艺术与科学创新研究院、瑞源未来城、开山口村、康大江山樾、毛家山村、齐鲁之间)→青岛小镇东侧界墙(含青岛小镇)→富春江路(含卧龙山文化陵园以南区域)→昆仑山路→香江路→锦江路→昆仑山路→京信电子有限公司以南→老寨山路→辛安河路→前湾港路→龙湖原山西侧→怀玉山路→云台山路→双泊河路→幸福小镇西侧-2号疏港高速→团结路→生态园环路连接线→颍河路→昆仑山路→青兰高速→东屯社区→昆仑山路→茂山路→龙泉戚家村村西→云台山路→海岸线(洋河入海口)

面向海洋的方向,以海基线为边界;村庄,包含该村所有区域;道路以外边缘路沿石为基准。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含灵山岛);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全区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黄岛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四、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特定条件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莱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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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污染,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区域范围及有关场所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城区禁放区域

1.以深圳路与G308交接点为起点,沿G308顺时针方向→扬州路与G308交接点向南→扬州路与G204交接点→沿G204向西南方向→龙口东路与G204交接点→向西至龙口路与深圳路交接点→沿深圳路向北→深圳路与G308交接点。

2.芝罘路顺时针方向→栖霞路→福山路→大望城村村路(花生研究所东墙外)。

3.三教村西侧南北路与威海西路交叉路口→向西至威海西路与沽河街道办事处西侧无名路交叉路口→向北沿无名路至沽河街道办事处后路口→向西到液化气站东侧南北无名路→向西北方向至长兴路→向北至产芝水库干渠→向东南至三教村村西通中孟村南北路→向南至威海西路。

(二)镇驻地禁放区域

姜山镇:北起水华路(天成药业北邻)向东至G204→由水华路与G204交汇处沿G204向南至昌荣路(昌阳医院、海氏海诺老厂区南邻)→向西至姜山镇与夏格庄镇交界处→沿幸福河向北至姜山湿地西→向北与水华路延长线所组成的区域(即水华路以南→G204以西→昌荣路以北→幸福河以东)。

夏格庄镇:梦鲤大街与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北华贵路顺时针方向→夏六村内通村路→夏格庄镇中心卫生院西院墙→官庄村南通村路→夏格庄三村北通村路→镇应急办东夏格庄三村内南北路。

店埠镇:迟狼路与姜渚路交界处沿姜渚路顺时针方向→姜渚路→南朴路→S214→官东路→迟狼路。

院上镇:永平路和S214交界处沿S214顺时针方向→永安路→梅园路→通赵家庄村无名路→赵家庄村通S214无名路→S214。

南墅镇:南墅镇中心中学向西至水晶路→向南至水晶路与山青路十字路口→向东至山青路与S214路口→向北至南墅镇中心中学。

日庄镇:502省道与日院路十字路口交界处沿日院路顺时针方向→日院路→日庄中心小学西日东村南北通村路→泊子村村前路(老日院路)→502省道。

马连庄镇:马连庄镇政府(子站位置)沿富安路向东至红绿灯路口→西至马连庄镇卫生院西侧路口→吉庆路往南至富康路红绿灯路口→向北至马连庄蚕茧站后侧无名道路。

河头店镇:龙泉湖社区三期南与517国道交界处沿517国道逆时针方向→河头店人民法庭与517国道交界处→沁楠香路北与嘉丰路西交界处→高格庄村与龙泉湖社区三期南路交界点。

禁放范围划定区域以路为界限的,以该路处于禁放区域的外路边线为准。

二、禁放场所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五)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六)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九)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其他禁放要求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四、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1年9月22日印发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西政发〔2021〕44号)以及2023年11月30日印发的《关于延长<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西政发〔2023〕46号)同时废止。

莱西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

(大众新闻记者 王鹤颖 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