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
周文,男,1966年11月生,汉族,四川泸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201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处长、继续教育处处长、图文信息中心主任,四川化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23年7月,周文因涉嫌严重违法,经泸州市监委指定管辖,泸州市江阳区监委对其进行监察调查。
2023年9月,周文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四川省纪委监委驻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
2024年2月,周文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4年9月,周文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案探】
“见钱就拿,在金钱面前毫无抵抗力,使自己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从一名省级教学名师,沦为犯罪分子……”在留置场所,周文细数从事教育工作33年的点滴经历,感慨自己在教学一线也曾为人师表、育李培桃,却不承想,当自己走上管理岗位后,却逐渐靠教育吃教育,最终坠入违纪违法的深渊……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图文信息中心原主任周文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一朝入“仕”,灵魂逐渐被贪婪吞噬
生于书香门第的周文,幼年家境虽不算宽裕,但也算得上生活无忧。父亲是小学教师,其教书育人的经历和接济贫困学生的善举,让周文自幼便沉浸在尚俭戒奢、笃志好学的浓厚氛围中,也潜移默化地将教育情怀深埋心中。
1990年大学毕业后,周文被分配到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化院”)任教,从此埋头深耕教育一线21年。直到2011年,教学成绩和业务能力突出的周文被提任为教务处处长,后转任继续教育处处长。周文坦言,“走上行政管理岗位后,工作环境不再像教学岗位那样纯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要从为学校谋发展、增加收入效益的角度开展,身上的担子重了、责任大了。”任职后,周文负责学校的合作办学工作。由于公办高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开展成人继续教育业务,学校能够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因此,周文开始想方设法走访企业、研究各行业培训需求,专注于通过为企业“搞服务”、与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等方式为学校“创收”。
随着与企业和校外培训机构交往越来越密,业务流程越来越清晰,他开始发现联合办学“水深浪大”,背后潜在的利益大有可图。周文在忏悔书中提到,“当时我儿子在成都工作,我一直想在成都给他买一套房子,但又凑不够钱,便萌生了尽快变现手中权力的念头。”于是,出于快速积累财富给儿子买房的心理,周文踏出了贪腐的第一步。
2018年3月,周文与下属陈某某(另案处理)商议,趁化院开设农药经营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班之机,私下以化院与某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办学之名,由陈某某直接负责对外招生、学费收支、课程安排等事宜,仅使用该培训机构的教学场地,共组织培训4期,招生约300人,收取培训费共计14万元。事后,二人予以私分,其中周文分得约10万元。
“试水”成功后,周文胆量倍增,于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如法炮制多次培训活动,打着公办教育招牌大肆进行敛财,获利18万余元。
营私舞弊,和儿子签订办学协议
子不教,父之过。周文对自己的父亲抱有无比的崇敬,视父亲为他教育事业的引路明灯。然而,他自己却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未将这种质朴务实的家风言传身教给自己的儿子。
“我儿子学建筑工程专业,毕业后,他先后到国企、教育机构工作,但都因不喜欢、工作苦为由辞职了。后来,通过化院招聘,当上建筑专业的老师,但是又因不适应工作岗位,没两年又辞职了……”在周文眼中,儿子周某工作中的“波折”令他感到心疼,因此他不仅没能正确教育引导儿子,反而加倍溺爱和纵容,在“亲情”的外衣下,亲手拉着儿子误入歧途。
2019年6月,在周文的运作下,周某与朋友合伙成立一家教育咨询公司,从跑企业到找生源,周文手把手教儿子做业务。其后,周文利用自己“有权选择合作机构”的职权便利,未经化院认可,指定这家并无从业经验和基础的教育咨询公司与化院签订成人专科高等教育联合办学协议,并美其名曰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大学生创业。
面对办案人员,周文提到,“挂上化院的牌子,就意味着儿子的公司不论是从招生上,还是从后期发展上,都有了一个比较稳定的保障。”
随后,周文以整合生源为由,擅自要求多家与化院联合办学但生源较少的培训机构,将生源集中到其儿子的公司,并按所收学费的30%收取联合办学管理费。然后,周某公司在向化院缴纳其中的20%后,心安理得地居间收取剩余10%的办学管理费,共计收取多家培训机构管理费8.81万元。
利欲熏心,私设收费项目大肆敛财
官迷了心窍,财纵了贪欲。“周文既想趁着手中有权多拿点好处,又不敢太明目张胆,就想到了巧立名目的主意。”办案人员介绍道。
为了更隐秘地“捞好处”,周文以“教务管理费”“招生考务费”等莫须有的收费项目名义,对前来寻求联合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明码标价地收费,所收费用全部进了周文个人“腰包”。
对于向他行贿的,不管是谁,周文均是来者不拒,甚至有的之前都不认识。周文任继续教育处处长期间,出于推动学校继续教育业务发展的考量,他积极说服校方抢占成人专科教育市场,并向教育部提交了开展“成人高等专科教育”的申请。
正当他苦于寻找合适的合作机构之际,某培训机构负责人李某主动来到了周文办公室,在表明想联合开展成教业务意图的同时,承诺除本应缴纳的学校管理费外,还可按所收学费的5%向周文支付“教务管理费”。
周文见此人“灵醒”,与其相谈甚欢,尽管当时化院的继续教育资质尚未获得正式批准,但经过一番“筹谋”,两人一拍即合。此后,周文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李某在化院开展了4批次联合培训,先后多次收受李某以“教务管理费”等名义送来的好处费23.84万元。
在此后的几年时间里,多家校外培训机构、驾驶培训机构、广告快印公司等,打着成人专科教育联合培训、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培训、在校内招收驾校学员、开展广告业务返点等幌子向周文行贿。经查,2018至2022年间,周文通过私设名目先后收受贿赂75.9万元。
【案析】
周文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挂着公办学校金字招牌花式敛财,让毫无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的合作办学成为了“挂羊头卖狗肉”,严重败坏了学校声誉,损害了学生和家长们的利益,也让合作办学变了形、走了样,背离其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的初衷。周文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周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周文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二十四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