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如何能够证明具备离婚的条件,往往是双方非常关心的重要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重要法定条件之一。
什么情形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首先,从《民法典》中看,《民法典》第 1079 条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0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次结婚的行为,而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以提供结婚证、证人证言、通信记录、照片和视频等证据,证明存在重婚或同居的事实。
0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精神上的伤害。证明家暴可以提供对方出示的悔过书,被打的就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0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证明对方存在此类行为,可以提供法院判决书、笔录、证人证言(包括亲属、朋友、邻居的证词)、教育材料(如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行为的教育记录,显示对方曾接受过教育但仍不改正)等。
0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在司法实践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分居需要满足“没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分床不分房”或者因为工作等原因的异地居住,并不能够成为法定“分居”的满足条件。
0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实践中可能还存在很多的情形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属于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里为大家提供198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尽管此意见已经失效,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法律根据,但其中列举的情形仍然具有一定的参照力。
【畅森律师告诉你】
夫妻感情破裂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中的原因多种多样,解决方法也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心理和社会因素。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结合情况综合采用多种方式,比如婚姻咨询,调解,诉讼等。但是,一定要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倘若遭遇困惑与问题,可以及时咨询律师,寻求合法途径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