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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了理赔,随后向车辆驾驶人进行追偿,法院会支持吗?近日,长汀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公司赔付后向驾驶人追偿款项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张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刘某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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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评定刘某的伤残程度等级为十级。刘某诉至长汀法院,要求张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因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15.3万余元,保险公司于2024年7月支付前述赔偿款后诉至长汀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张某与刘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被告张某系无证驾驶,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张某的车辆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但张某系无证驾驶三轮车导致刘某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刘某15.3万余元,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张某追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款15.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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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无证驾驶、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其依法享有追偿权。违法驾驶人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切勿因车辆投了保险就麻痹大意、违规驾驶。

安全驾驶大于天,守护生命重如山。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员持“证”上路,安全驾驶!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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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李丽红 刘连香 -

- 编辑:黄颖娴 -

- 审核:廖腾旺 -

- 监制:陈广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