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注销下列业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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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