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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办法规定“特许经营者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方式产生的效益,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归特许经营者所有”。如何在协议或实操中,能确保公司创新实施的降本增效、提升效率的收益,不被政府成本监审而审掉?有无好的应对方式,或建议?

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第三条规定: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第五条规定: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在实践中,有些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虽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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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 2024 年第 17 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价 格政策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特许经营项目中实行政府定价的价格或者收费,应当执行有关定 价机关制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 2024 年第 17 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特许经营者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方式产生的效益,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归特许经营者所有”。明确了降本增效、经营创新产生的效益归特许经营者所有的原则,提升特许经营者创效增收积极性,但也明确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污水处理项目通常属于政府定价且列入成本监管目录的项目,这也就意味着在新机制下,污水处理费定价及调价很大可能需嵌入政府成本监审程序,成本监审在污水处理项目中的运用方式和对污水处理费定、调价的影响尚需进一步观察,建议就这个议题和当地发改部门展开深入的探讨。

我国污水处理费的定价主要遵循“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现阶段,居民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大多无法覆盖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尚需要财政提供额外的财政补贴给予支持,才能实现保本微利。在这种情况下,如在协议中约定:降低建设或运营成本产生的收益归社会资本所有,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尚需论证,在实操中也很难落实。建议把重点放到项目的开发性收益上,可以约定项目的碳汇,光伏发电等项目开发性收益归特许经营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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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萍律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工程法律评审专家,连续多年获评国际权威争议解决法律评级机构Benchmark Litigation建设工程领域“争议解决之星”。

周兰萍律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员,生态环境部EOD试点项目评审专家,政协浦东新区六届、七届委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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