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仪征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聚焦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将陆续公布2024年查办的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案例,希望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守法诚信经营,促进电动自行车市场健康发展。
今天
公布一个典型案例
这一期案例不仅在前段时间入选2024年长三角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典型案例, 最近还被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评为优秀案件!
下面小编就带您
再详细了解一下
这个案例吧!
天长市速佳电器有限公司等
8家生产黑窝点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电动车充电器系列案
基本情况
2024年3月,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在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存在从安徽天长市秦栏镇流窜来的生产假冒伪劣电动车充电器的黑窝点。
仪征市局发挥长三角地区联动执法机制,第一时间与安徽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取得联系并进行会商,初步锁定仪征市辖区内黑窝点具体位置,会同天长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检察院,历时3个月,查处了天长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等 8 家使用废旧电路板生产电动车充电器黑窝点。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三十条、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分别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次充好,以及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达16.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三条、六十条的规定,结合“择一从重”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共计没收充电器11282只、废旧电路板10942块、电源线14362套、罚款达39.26万元。同时,将上述涉案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工作成效
一是协作配合,形成机制。在案件办理初期,主动邀请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共同奔赴涉案充电器加工点现场。各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及技术手段,提升了执法办案质效。并同步与仪征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领域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协作备忘录》,形成了协作长效机制。
二是群策群力,营造氛围。联合属地镇政府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发动广大党员、群众、网格员,对充电器非法加工点开展地毯式排查,向村民发放1000多张“告知书”宣传不得将房屋租赁给这些非法加工点,并且组织辖区派出所、镇综合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提供案源线索,共收到各类案源线索12条。
三是跨“界”执法,铲除隐患。本系列案件的成功查处,是市监部门跨省协作、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联动的成果,是《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实施办法》落地见效的具体实践。在省、市局的大力支持下,清除了电动车充电器安全隐患;同时借助对充电器查办经验,联合公安机关对全市电动车销售单位开展检查,有力打击了电动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净化市场经营环境。为铁拳行动增光添彩,为民生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