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政府公布《南宁市柳川水泥瓦厂9·1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9月14日9时50分左右,位于南宁市友谊路居仁村那咘坡90号南宁市柳川水泥瓦厂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南宁市柳川水泥瓦厂9·14触电事故调查报告(摘要)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南宁市柳川水泥瓦厂。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周某才,系南宁市柳川水泥瓦厂经营者(负责人),负责本企业经营决策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王某勇,系南宁市柳川水泥瓦厂工人,本起事故中亡者。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现场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9月14日4时,工厂车间工人刘仁君等2人开始上班,进行操作车间60型混料机和80型混料机的打料、混料等工作。至9:45分左右,工人王某勇上身未穿衣服到车间内走动(当天未安排他上班工作),9:50分左右,王某勇在通过60型混料机料箱与车间大棚钢柱脚架之间的间隙时不慎触电,卡在间隙中不省人事。9:52分左右,刘某君在进行设备巡检时发现王某勇呈直立状态卡在混料机料箱与车间大棚钢柱脚架之间的间隙处,上前呼叫未见其反应,遂开展施救。
(二)现场救援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工人刘某君立即联系陆某琴(销售经理)一起救援,9:57分左右,救援人员合力将王某勇从设备间隙中救出,并对其进行心肺复苏急救,同时拨打120救援电话;10:05分左右,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将王某勇送往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五象分院)进行抢救,11:30左右,王某勇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某勇,广西乐业县新化镇人。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王某勇上身未穿衣服到车间内随意走动,在经过设备与车间大棚钢柱脚架时,触碰到带电的混料机料箱,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混料机主机机身压缩空气电磁控制阀铜线接线端子表皮裸露,裸露线头与混料机金属电控箱体接触,导致混料机料箱带电,混料机金属底座、框架、外壳及传动装置均未接地。
2.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机器设备漏电及电气设备装置未接地的安全隐患。
3.企业对员工生产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劝阻工人王某勇,非本人上班时间在车间内随意走动的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设备设施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工人未严格遵守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南宁市柳川水泥瓦厂。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周某才,南宁市柳川水泥瓦厂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电气设备安全隐患及员工违纪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王某勇,南宁市柳川水泥瓦厂工人。王某勇安全意识淡薄,非本人上班时间,上身未穿衣服到车间内随意走动,在经过设备与车间大棚钢柱间隙时发生触电,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信息来源:南宁市江南区政府)